(2015)黃刑初字第1006號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黃刑初字第1006號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某,無業。2015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5年4月3日刑滿釋放。同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現押于青島市黃島看守所。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公刑訴(2015)1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韓某(另案處理)通過王某找徐某某、李某某(另案處理)幫忙聯系購買冰毒。李某某聯系賈某某欲購買冰毒。賈某某為其聯系了賈某乙(未到案),賈某某與賈某乙商議后幫助賈某乙以700元的價格將1克冰毒販賣給徐某某、李某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賈某某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賈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韓某(另案處理)通過王某找徐某某、李某某(另案處理)幫忙聯系購買冰毒。李某某聯系賈某某欲購買冰毒,賈某某、賈某乙(未到案)商議后以700元的價格將1克冰毒販賣給徐某某、李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證實本案的發破案經過及被告人賈某某的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證實賈某某的身份情況;證人王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及賈某某的供述證實本案案發的相關情況,辨認筆錄予以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向他人販賣冰毒不滿10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賈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本此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賈某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應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賈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侯 風
代理審判員 欒 沖
代理審判員 郭 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單夢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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