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黃刑初字第990號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黃刑初字第990號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個體。2015年4月30日因吸毒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審。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公刑訴(2015)1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焦宗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鐘某在青島市市北區(qū)臺東五路其開的日租房內(nèi),容留孫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鐘某在青島市如家和美六點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中路店其開的XXXX房間內(nèi),容留孫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鐘某在青島市市北區(qū)金環(huán)大廈B座XXXX房間內(nèi)其開的日租房內(nèi),容留孫某某和“東哥”吸食冰毒一次。
綜上,被告人鐘某共容留他人吸毒3次4人次。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扣押清單、鑒定意見、檢驗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旅館登記信息等證據(jù)。
被告人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鐘某在青島市市北區(qū)臺東五路其開的日租房內(nèi),容留孫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鐘某在青島市如家和美六點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中路店其開的XXXX房間內(nèi),容留孫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鐘某在青島市市北區(qū)金環(huán)大廈B座XXXX房間內(nèi)其開的日租房內(nèi),容留孫某某和“東哥”吸食冰毒一次。
綜上,被告人鐘某共容留他人吸毒3次4人次。
另查明,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鐘某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主動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到案的經(jīng)過情況;有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的經(jīng)過情況;有辨認筆錄、扣押清單、鑒定意見、檢驗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旅館登記信息等在案佐證。上述證據(jù)均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鐘某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鐘某有劣跡,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作案工具冰毒一包、溜冰壺一個、玻璃鍋一個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艷麗
審 判 員 吳 娟
代理審判員 王德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郭 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