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黃刑初字第1127號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黃刑初字第1127號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務工。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現羈押于青島市第四看守所。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公刑訴(2015)14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三輪摩托車沿黃島區崇明島路由東向西行駛,在行使過程中與停放在路邊執行勤務的魯XXX35特警制式巡邏車追尾,后被交警查獲。經檢測,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30.8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并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現場及車輛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物證檢驗報告,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屬性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醉酒駕駛無牌照機動車且造成交通事故,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劉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楊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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