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刑初字第893號
——山東省即墨市某某法院(2015-10-8)
(2015)即刑初字第89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漢族,住青島市黃島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抓獲,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即墨市人民檢察院以即檢公刑訴(2015)8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及訴訟權利告知書,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少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相關證據。
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2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即墨市鰲山衛鎮西里村張某經營的網吧內盜竊現金1500余元及香煙、銀行卡等物品后,又盜走張某的車鑰匙,將其停放在網吧門口的魯B×××××號“起亞福瑞迪”牌轎車盜走。車內有人民幣3500余元、手包一個、銀行卡二張及張某的身份證、駕駛證等物品。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修改張某的二張銀行卡密碼后,取出卡內人民幣19800元。經鑒定,被盜汽車價值人民幣50578元。
2015年5月30日17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在膠南市體育場竊取的車鑰匙,將秦某停放在銀橋大街與石橋路交叉口處的魯B×××××號“豐田凱美瑞”轎車盜走。車內有“蘋果”6plus手機一部、“蘋果”4手機一部、“海信”手機一部。經鑒定,轎車及三部手機共計價值人民幣155100元。
另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駕駛盜竊張某的魯B×××××轎車在沈海高速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贓車已由公安機關發還張某。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獲到案,如實供述了盜竊秦某轎車的犯罪事實,被盜轎車同時提取發還秦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被害人張某、秦某的陳述,證人單某的證言,現場平面示意圖,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證明案發的時間、地點、經過;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意見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價值;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利用張某的銀行卡提取現金的時間、數額;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的到案情況;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證明被盜部分贓物已提取發還被害人;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足以證明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成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針對被告人的量刑事實,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坦白罪行,本院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罰金未繳納,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毅
人民陪審員 陳正學
人民陪審員 劉成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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