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字第416號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李刑初字第41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某,無業。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于夢夢,山東加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以青李滄檢公刑訴(2015)3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衣婭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及其辯護人于夢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5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陶某隱瞞已婚身份,通過單身交友網站、QQ群結識單身女性,并以戀愛結婚為名進行交往,騙取孫振麗人民幣11200元,透支孫振麗的信用卡未還人民幣45072.28元;透支王某的信用卡未還人民幣12000元;騙取董某人民幣共計7788元。贓款揮霍。
公訴機關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破案經過,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書證及戶籍證明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某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陶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且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陶某與王某、董某兩筆欠款均有借條,不應認定為詐騙;2、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3、被告人陶某當庭認罪,無犯罪前科。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陶某預謀詐騙后,隱瞞已婚身份,通過單身交友網站、QQ群結識單身女性,并以戀愛結婚為名詐騙錢財,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5月份,被告人陶某通過“萊州老鄉QQ群”結識孫振麗并取得其信任,同年6月至9月期間,陶某謊稱“借錢”,從孫振麗處騙取人民幣11200元,用孫振麗的興業銀行信用卡、中信銀行信用卡、光大銀行信用卡、招商銀行信用卡、平安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透支未還共計人民幣45072.28元,贓款揮霍。
2、2014年5月份,被告人陶某通過“單身交友QQ群”結識王某并取得其信任,同年6月23日,陶某謊稱工廠資金緊張,從王某處騙取交通銀行信用卡一張并刷卡消費,透支未還人民幣12000元,贓款揮霍。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陶某通過“青島單身交友網”結識董某并取得其信任,同年8月22日至9月1日期間,陶某謊稱“借錢”,從董某處騙取人民幣7788元,贓款揮霍。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企業信息查詢,結婚證,機動車信息查詢單,情況說明,戶籍證明,證人方某、陳某的證言,被害人的孫某某、王某、董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及親筆供詞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隱瞞已婚身份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陶某的辯護人所提陶某與王某、董某兩筆欠款均有借條,不應認定為詐騙的辯護意見,經查,陶某與王某、董某交往過程中隱瞞已婚的事實,在取得二人信任后,又以各種借口向二人借款,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明確,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故對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陶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無犯罪前科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其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刁政文
人民陪審員 章建國
人民陪審員 畢彩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崔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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