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字第388號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李刑初字第38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無業。2011年3月28日因吸毒被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2014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4年12月26日被釋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第一看守所。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以青李滄檢公刑訴(2015)3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19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孟某、臧某(均已被行政處罰)吸食毒品,毒品由孟某提供。
2、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孟某、臧某吸食毒品。
3、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19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孟某吸食毒品。
4、2015年2月18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孟某、戴某吸食毒品。
5、2015年3月3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孟某、臧某吸食毒品,毒品由孟某提供。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戶籍證明,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19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孟某、臧某(均已被行政處罰)吸食毒品,毒品由孟某提供。
2、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孟某、臧某吸食毒品。
3、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19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孟某吸食毒品。
4、2015年2月18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孟某、戴某吸食毒品。
5、2015年3月3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毛公地社區19號樓三單元401戶的住處內,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孟某、臧某吸食毒品,毒品由孟某提供。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其被宣告緩刑以前曾被羈押270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房屋產權證明,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提取尿樣筆錄,證人孟某、臧某、戴某、孫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現場檢測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劉某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862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劉某所宣告的緩刑。
二、被告人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與其此前所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同雨
人民陪審員 畢彩霞
人民陪審員 章建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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