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速字第52號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李刑初速字第52號
被告人
高某
漢族
男
此前所受法律處罰時間、事由
2014年3月11日,高某因吸毒被即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公訴機關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文號
青李滄檢公刑速訴(2015)409號
指控事實
2015年3月的一天17時許,被告人高某接高濤電話欲購買冰毒,雙方約至青島市嶗山區曉望車站附近處交易。后高某至交易地點賣給高濤冰毒一包,重約0.5克,高濤以充價值人民幣200元游戲點卡的形式將毒資支付給高某。
指控罪名
販賣毒品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六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
查明事實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
判決結果
被告人高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
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同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