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速字第49號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李刑初速字第49號
被告人
基本情況
姓名
郭某某
民族
漢族
性別
男
此前所受法律處罰時間、事由
無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公訴機關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文號
青李滄檢公刑訴(2015)396號
指控事實
2015年5月22日8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在青島市李滄區古鎮路天拓網吧2樓131號電腦旁,見王欣熟睡遂起盜竊之念,盜竊王欣掉在桌子下的蘋果6手機(韓版)1部(價值人民幣3630元)。后郭某某被抓獲,手機被繳獲發還。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郭某某單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
查明事實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
判決結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同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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