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字第428號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15-9-1)
(2015)李刑初字第42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無業。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以青李滄檢公刑訴(2015)3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尤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9月至12月間,在青島市李滄區多次至青島廣信環保干燥劑有限公司及青島永和順工貿有限公司內盜竊財物多宗。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破案經過,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戶籍證明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且認罪。
經審理查明,1、2014年9月12日零時許,被告人李某預謀盜竊后,至青島市李滄區石家村“青島廣信環保干燥劑有限公司”內,盜竊臺式電腦4臺(其中聯想電腦機箱1臺,價值人民幣120元)、干海參兩盒、奧古特青島啤酒兩箱、翻蓋手機1部、電纜約100米等物品,后逃離,銷贓得人民幣共計880元,揮霍。
2、2014年10月14日零時許,被告人李某預謀盜竊后,至青島市李滄區石家村“青島廣信環保干燥劑有限公司”內,盜竊白色旅游鞋1雙(價值人民幣20元)、臺式電腦4臺(價值人民幣160元)、戴爾筆記本電腦1臺、海爾攝像機1部、三星直板手機1部、手表1塊(價值人民幣36元)、壁紙刀1個(價值人民幣1.4元)、手電筒1個(價值人民幣9元)、電纜約20米等物品,后逃離,銷贓的人民幣共計850元,揮霍。
3、2014年10月2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李某預謀盜竊后,至青島市李滄區石家村“青島廣信環保干燥劑有限公司”內,盜竊臺式電腦4臺、盛世瑞拉拉桿箱1個(價值人民幣43.2元),后又至李滄區瑞金路48-3號“青島永和順工貿有限公司”內,盜竊電纜約50米、外套1件(價值人民幣32元)等物品,后逃離,銷贓得人民幣40元,揮霍。
4、2014年10月29日、30日的凌晨,李某預謀盜竊后先后兩次至李滄區瑞金路48-3號“青島永和順工貿有限公司”內,共盜竊電纜約100米,后逃離,銷贓得人民幣共計100元,揮霍。
5、2014年11月1日凌晨1時許,李某預謀盜竊后至李滄區石家村“青島廣信環保干燥劑有限公司”內,盜竊開關約30個,后逃離,贓物丟棄。
6、2014年11月18日零時許,李某預謀盜竊后至李滄區瑞金路48-3號“青島永和順工貿有限公司”內,盜竊臺式電腦4臺、氮氣表4個等物品,后逃離,銷贓得人民幣共計95元,揮霍。
7、2014年11月28日零時許,李某預謀盜竊后至李滄區瑞金路48-3號“青島永和順工貿有限公司”內,盜竊1雙黑色鞋子、衣服等物品,后逃離。
8、2014年12月4日、9日、10日的凌晨,李某預謀盜竊后先后三次至李滄區瑞金路48-3號“青島永和順工貿有限公司”內,共盜竊SB50螺栓2根(價值人民幣150元)、SB81扁銷6個(價值人民幣480元)、SB121扁銷4個(價值人民幣480元)、SB50扁銷4個(價值人民幣240元)、溢流閥2個(價值人民幣460),后逃離。
9、2014年12月12日凌晨,李某預謀盜竊后至李滄區瑞金路48-3號“青島永和順工貿有限公司”內,盜竊13根長螺栓、5根短螺栓,后逃離,銷贓得人民幣共計183元,揮霍。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被抓獲。
綜上,被告人李某共盜竊11次,盜竊財物多宗(價值人民幣2231.60元),銷贓得款共計人民幣2148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情況說明,接受證據材料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案發現場視頻,戶籍證明;證人郭某、方某、安某的證言,證人劉某、孫某、王某、潘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強
人民陪審員 章建國
人民陪審員 畢彩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郭 鋼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