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647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7-21)
(2015)平刑初字第647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袁某某,務工。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判決結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一萬元以取保候審保證金一萬元抵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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