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529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8-6)
(2015)平刑初字第52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荊某甲,農民。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任本村村委會主任。2010年9月至2015年2月任本村黨支部書記。
被告人荊某乙,農民。1991年1月25日因犯搶劫罪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4月至2015年2月任本村村委會主任;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荊某丙,農民。2007年9月至2014年10月任本村村委會文書。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犯貪污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吉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2008年冬天,被告人荊某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文書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統計、上報、發放工作的職務便利,虛報小麥種植面積10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849.7元。
2、2009年冬天,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合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統計、上報、發放工作的職務便利,虛報小麥種植面積15.8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
1329.57元。其中,荊某甲實得款人民幣462.82元,荊某丙實得款人民幣866.75元。
3、2010年冬天,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合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統計、上報、發放工作的職務便利,虛報小麥種植面積13.3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1588.68元。其中,荊某甲實得款人民幣358.35元,荊某丙實得款人民幣1230.33元。
4、2011年冬天,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丙、荊某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合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統計、上報、發放工作的職務便利,虛報小麥種植面積49.57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5997.97元。其中,荊某甲實得款人民幣665.5元,荊某丙實得款人民幣1579.05元,荊某乙實得款人民幣
3753.42元。
5、2012年冬天,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丙、荊某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合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統計、上報、發放工作的職務便利,虛報小麥種植面積47.7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6010.2元。其中,荊某甲實得款人民幣138.6元,荊某丙實得款人民幣2053.8元。荊某乙實得款人民幣3817.8元。
6、2013年冬天,被告人荊某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文書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統計、上報、發放工作的職務便利,虛報小麥種植面積11.16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1406.16元。
7、2014年3、4月期間,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危房改造的統計、上報、發放工作的職務便利,截留并私分危房改造款人民幣8000元,每人分得人民幣4000元。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案件來源,破案經過,小麥補貼發放明細表,一卡通交易明細,復印查詢材料,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荊某甲在擔任本村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四次伙同他人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14926.42元,侵吞危險房改造款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荊某乙在擔任本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二次伙同他人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12008.17元,侵吞危房改造款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荊某丙在擔任本村村委會文書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六次伙同他人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17182.28元。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在法定刑幅度內對被告人量刑。
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貪污罪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均要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2008年冬天,被告人荊某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文書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申報工作職務之便,虛報其小麥種植面積10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849.7元。
2、2009年冬天,被告人荊某丙、荊某甲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合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申報工作的職務之便,虛報小麥種植面積15.8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1329.57元。其中,荊某丙騙得款人民幣866.75元,荊某甲騙得款人民幣462.82元。
3、2010年冬天,被告人荊某丙、荊某甲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合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申報工作的職務之便,虛報小麥種植面積13.3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1588.68元。其中,荊某丙騙得款人民幣1230.33元,荊某甲騙得款人民幣358.35元。
4、2011年冬天,被告人荊某丙、荊某甲、荊某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合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申報工作的職務之便,虛報小麥種植面積49.57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5997.97元。其中,荊某乙騙得款人民幣3753.42元,荊某丙騙得款人民幣1579.05元,荊某甲騙得款人民幣665.5元。
5、2012年冬天,被告人荊某丙、荊某甲、荊某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合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申報工作的職務之便,合伙虛報小麥種植面積47.7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6010.2元。其中,荊某乙騙得款人民幣3817.8元,荊某丙騙得款人民幣2053.8元,荊某甲騙得款人民幣138.6元。后因被告人荊某丙漏報村民畢某乙家種小麥補貼,畢某乙找荊某丙,荊某丙即將此筆騙得款給了畢某乙。
6、2013年冬天,被告人荊某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文書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申報工作的職務之便,虛報小麥種植面積11.16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1406.16元。
7、2014年3、4月期間,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在擔任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村委會干部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危房改造工作的職務之便,截留、合伙私分危房改造款人民幣8000元,各分得款人民幣4000元。
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荊某甲向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上述行為,被告人荊某丙、荊某乙被查獲歸案。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歸案后分別向平度市人民檢察院退賠款人民幣5625.27元、11571.22元、7985.79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案件來源、破案經過,證實案件來源、偵破經過、被告人各自到案過程等事實。
2、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青島市統一收費收據,證實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退賠款的時間、數額的事實。
3、平度市財政局證明,證實2009年至2014年期間,各年度小麥每畝補貼標準以及撥款時間,經平度市信用社發放到種植戶一卡通的事實。
4、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復印提取的平度市蓼蘭鎮丘西村2009年至2014年期間各年度小麥補貼發放明細、青島市農村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帳明細、平度市農村信用社個人業務憑證、一卡通存折,證實發放小麥補貼的人員姓名、畝數、數額并領取等事實。
5、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身份以及荊某乙被判處刑罰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季某甲證言,證實其沒有申報和以自己的名義領取小麥種植補貼。2011年,荊某乙要我的身份證,是否是用我的名字申報的不清楚。向其出示的農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上的小麥補貼是誰領取不知道等事實。
2、證人季某乙證言,證實其小麥種植補貼都是以他名字申領的,沒有用季淑芳名字申領過。2010年冬,荊某乙要用老婆季淑芳身份證沒有給他,其讓他用季淑芳的身份證到蓼蘭信用社開戶辦了個一本通存折給了他。2011年春,荊某乙拿著一本通存折,叫著他一塊到信用社取錢,是小麥補貼,是他取出1200元給荊某乙,存折也沒有給他們等事實。
3、證人畢某甲證言,證實其家種小麥補貼都是以其名字申領的。2011年冬天,荊某乙讓其用荊秀珍身份證在蓼蘭信用社開戶辦一卡通存折給他,一卡通一直在荊某乙處,荊秀珍名下的小麥面積都是荊某乙申報的,沒有給他們錢等事實。
4、證人李某證言,證實其家地由其父親耕種,小麥補貼都是用其父親名字申報。自己在外打工,沒有申報小麥補貼,也沒有在農村信用社開戶,聽母親說荊某丙用他身份證辦了一卡通存折,存折在荊某丙手里。經辨認,其名下的小麥畝數是虛報的,存折上交易記錄不是他辦的等事實
5、證人荊某丁、季某丙證言,證實各自曾經虛報小麥畝數騙取小麥補貼的事實。
6、證人畢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因沒有領取到小麥補貼找荊某丙,他說沒有給登記,后他把補貼給了,是二千多元現金等事實。
7、證人荊某戊證言,證實其沒有領取危房改造補助款。但是,2012年秋村委對其3間房進行了維修,主要是前后墻用水泥抹平刷涂料,換成鋁合金門、前后塑鋼窗等事實。
8、證人畢某丙證言,證實2012年秋,村委主任荊某乙帶人對其東間房進行了維修,換成鋁合金門、后塑鋼窗,把4間房外墻用水泥抹平刷涂料等事實。
9、證人季某丁證言,證實2012年秋,村委對其岳母王桂英4間房進行了維修,換成鋁合金門、三個塑鋼窗,屋內吊天花板、改電,把外墻用水泥抹平。內墻刷涂料等事實。
10、證人畢某丁證言,證實2013年,村委對其哥哥畢新華房進行了維修,換成鋁合金門、塑鋼窗、石膏吊頂、梁,內外墻水泥,內墻刷涂料等事實。
11、證人季某戊證言,證實其為本村畢某丙等8戶村民維修房屋,材料由村委負擔,自己干清工等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荊某甲供述,一是證實其在任職期間,結伙荊某丙或者結伙荊某丙、荊某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申報的便利,以自己名義虛報種植小麥的年度、畝數、騙取補貼數額的過程;二是證實其在任職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危房改造工作之機,伙同荊某乙截留、私分錢款的時間、數額、過程等事實。
2、被告人荊某乙供述,一是證實其在任職期間,結伙荊某丙、荊某甲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申報的便利,以他人名義虛報種植小麥的年度、畝數、騙取補貼數額的過程;二是證實其在任職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危房改造工作之機,伙同荊某甲截留、私分錢款的時間、數額、過程等事實。
3、被告人荊某丙供述,一是證實其在任職期間,單獨或結伙荊某甲、荊某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小麥種植補貼申報的便利,以他人名義虛報種植小麥的年度、畝數、騙取補貼數額的過程。還說明2013年因自己漏報畢某乙家種小麥補貼,自己將虛報的小麥補貼給了畢某乙等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合伙虛報騙取小麥補貼、私分危房改造補助款;被告人荊某丙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單獨或合伙虛報騙取小麥補貼,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應受刑罰處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均參與實施犯罪,應當按照各自在犯罪過程的地位、作用、得贓等情節予以考量。被告人荊某甲犯罪后,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且退賠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被告人荊某乙、荊某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且均退賠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荊某乙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綜合本案基本案情和量刑情節,考慮到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荊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荊某乙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荊某丙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荊某甲、荊某乙、荊某丙在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各退交的贓款人民幣5625.27元、11571.22元、
7985.79元由平度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耿擁軍
人民陪審員 吳正偉
人民陪審員 郭進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孫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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