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09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9-2)
(2015)平刑初字第70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農民。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刑事拘留,當日轉取保候審。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董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無生育計劃生育一女高某乙。為給高某乙辦理落戶手續,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平度市李園衛生院附近的一面墻上找到一辦理假證的手機號碼,遂與其聯系并將高某乙的相關信息通過電話提供給對方,后高某在平度市東閣街道辦事處“佳樂家”超市門前,以200元價格從一陌生男子手中購得一份假《出生醫學證明》,高某將此證明提供給平度市崔家集派出所為其女兒申報出生落戶時被當場抓獲。經鑒定,被告人高某提供的高某乙的《出生醫學證明》系偽造。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破案經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書證,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要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計劃生育準生證的情況下,生育女兒高某乙。為給高某乙辦理新生嬰兒申報登記手續,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通過其尋找的辦理假證的手機號碼與其聯系,讓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并將高某乙的相關信息通過電話提供給對方,后被告人高某在平度市東閣街道辦事處“佳樂家”超市門前,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從陌生辦證男子手中購得一份出生證編號為A370500033、簽證機構為青島市出生醫學證明平度市婦幼保健院的《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高某將此證明提供給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為其女兒申報出生登記時被當場發現。2014年7月25日,經平度市婦幼保健院鑒定,該院2007年從未領取使用過編號為A370500033《出生醫學證明》,2007年6月9日沒有姓名為閆某的產婦分娩,此出生醫學證明系假證。
案發后,被告人高某被平度市公安局傳喚詢問后回家等待處理。期間,因其外出,公安機關多次到其家中傳喚未果。2015年6月9日,其主動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行為。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案件來源、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到案經過,證實案件來源,破獲過程,高某投案的事實。
2、新生嬰兒出生申報登記表、平度市公安局扣押清單、出生醫學證明,證實公安機關在高某辦理新生嬰兒出生申報登記時,扣押高某持有的出生證編號為A370500033《出生醫學證明》一張的事實。
3、戶籍證明、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高某身份,其不是網上逃犯,無違法犯罪記錄的事實。
(二)被告人高某供述,證實其辦理高某乙《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因、時間、地點、過程等事實。
(三)平度市婦幼保健院《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證實其院2007年從未領取使用過編號A370500033的《出生醫學證明》;2007年6月9日沒有姓名為閆某的產婦分娩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為給其女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聯系他人并向其提供信息,由他人為其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應受刑罰處罰。案發后,其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是自首,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綜合本案基本案情和量刑情節,考慮到被告人高某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條件,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耿擁軍
人民陪審員 張風英
人民陪審員 王貴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孫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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