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94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平刑初字第794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于某,農民。2004年5月31日因犯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0年12月31日因犯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4年7月25日刑滿釋放。2015年9月21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決結果
被告人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朋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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