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52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平刑初字第852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劉某,農民。2015年10月29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罰金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朋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郭治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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