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56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平刑初字第75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農民。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6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何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平度市崔家集鎮北楊家村村委為迎接平度市崔家集鎮黨委環境整治檢查,決定讓本村村民楊某戊在其房屋南側、楊某乙房屋西側的空地上搭建臨時圍墻。在搭建過程中,楊某乙出面阻撓。2015年5月10日8時許,被告人楊某甲的丈夫楊某丁時任該村村委書記,因該片空地歸屬問題與楊某乙發生爭執,被告人楊某甲與楊某乙爭執,并與隨后趕到現場的楊某乙妻子孫某發生爭執并廝打,在廝打過程中,楊某甲用手將孫某的牙齒掰致1+1脫落,經法醫鑒定該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楊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主動到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投案。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楊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要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平度市崔家集鎮北楊家村村民委員會為迎接平度市崔家集鎮黨委環境整治檢查,決定讓本村村民楊某戊在其房屋南側、楊某乙房屋西側的空地上搭建臨時圍墻。在搭建過程中,楊某乙出面阻撓。2015年5月10日8時許,楊某乙因該片空地歸屬問題與時任村黨支部書記的楊某丁發生爭執,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丁之妻)聞訊后參與其中,并與隨后趕到現場的楊某乙妻子孫某發生爭執并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楊某甲用手抓挖孫某臉部時,將手伸入孫某的嘴中,將其1+1牙齒拖掰致傷,在治療過程中拔除。2015年5月18日,經平度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孫某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害人孫某當即向在場民警報警。同年6月9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5年6月11日9時許楊某甲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接受訊問,其供述了上述事實,后回家等待。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楊某甲主動到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某甲親屬與被害人孫某于2015年9月25日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人楊某甲賠償給被害人孫某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60000元,即時清結。同時,被害人孫某對被告人楊某甲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辦案說明,證實案件報破過程,被告人楊某甲投案的事實。
2、平度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歷、照片,證實被害人孫某案發后當日,其到該院就醫治療時的傷情等事實。
3、戶籍證明、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楊某甲身份,無網上在逃人員信息,無違法犯罪記錄的事實。
4、平度市崔家集鎮人民政府信函,證實案發起因、時間等事實。
5、賠償協議、諒解書,證實被告人楊某甲賠償孫某損失數額并取得其諒解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乙證實案發原因、時間、地點、過程,還證實:楊某丁要上前打我,警察抱著他不讓他靠近,接著他老婆從街西面罵罵咧咧過來,她朝我上要打我的姿勢,也被警察拉開,她又朝著站在一邊的哥哥楊志敏、弟弟楊某丙叫罵,又朝我老婆站的位置過去,和我老婆孫某相互用手抓對方臉部等,警察過去拉開了,我老婆上前說憑什么打我,她們兩人又都伸手朝著對方面部亂抓,接著又被警察拉開,拉開后,孫某就說你給我打下牙來了,我看到孫某兩顆下門牙往外翻著,流血,她就給警察口頭報警說給她打下牙來了,警察讓雙方到派出所處理,因孫某疼得受不了就先去醫院治療,醫生說牙保不住了就拔掉了等事實。
2、證人楊某丙證言,證實案發的時間、地點、過程,及其看到楊某丁老婆轉身到街北側孫某站的地方,上前就揪孫某的頭發,她們兩人相互朝著對方面部亂抓亂打,接著被警察分開了,后孫某說你憑什么打我,她們中間隔著一個拉仗的警察,又相互伸手朝著對方面部亂抓,抓了沒兩下被警察制止了,孫某就說給她打下牙來了,看到孫某嘴里流血,下面兩個門牙往外翻翻著,是被楊某甲抓傷的,警察讓她們到派出所處理,孫某因受傷到醫院。還證實楊某甲當時說被孫某咬傷手等事實。
3、證人楊某丁證言,證實案發的原因、時間、地點、過程,及其與楊某乙吵吵起來后,他大哥楊志敏夫婦、弟弟楊某丙都在現場西側吆喊,楊某乙老婆過來說你快打死他吧,這時,我老婆楊某甲過來了,后她和楊某乙老婆撕把一起,兩人相互用手朝著對方面部亂抓亂打,接著被警察拉開,她們中間隔著一個警察,相互朝著對方面部抓了幾下,又被中間的警察分開,分開后,楊某甲說被孫某把手咬傷了,孫某說楊某甲給她掰牙去了。接著把楊某甲送醫院治療。還證實楊某甲嘴里流血,掉一顆牙,左手食指內側被孫某咬了一口等事實
4、證人楊某戊證言,證實案發的原因、時間、地點、過程,還證實:楊某丁火了,說你什么時候給我一千元錢,這時,楊某丙從北側家方向過來,也罵楊某丁,發生爭執被警察拉著沒有打起來,過一會楊某丁老婆過來了,罵楊某乙這方楊某乙就罵楊某丁兩口子,接著楊某乙老婆過來了,沒有注意她倆怎么到一塊,兩個相互朝著對方面部亂打亂抓,接著被警察拉開,后楊某乙老婆又上前,她們中間隔著一個警察相互用手朝著對方抓了幾下,被隔在中間的警察拉開了,楊某丁老婆說楊某乙老婆給她把手咬傷了,楊某乙老婆說楊某丁老婆給她掰下牙了,警察讓她們到派出所處理等事實。
(三)被害人孫某陳述,證實案發原因、時間、地點、過程,還證實其與楊某丁老婆中間隔著一個警察,又都伸手抓對方,自己沒有抓著,楊某丁老婆用手朝其面部抓了兩下,其中一下抓在我嘴里,很快被警察隔開了,我覺得嘴里下面兩個門牙很疼,用手一摸兩個門牙基本快掉下來了,我罵她說給我掰下牙來了,也給警察說她給我掰下牙,接著到醫院治療等事實。
(四)被告人楊某甲供述,證實案發原因、時間、地點、過程,還證實,及過去后,現場警察拉著沒有打起來,我說給你們處理事還要打仗,楊某乙罵了一句絕戶,因此楊某乙與楊某丁相互罵起來了,我回頭時,看到楊某乙老婆從楊某丙家跑過來,用手點劃楊某丁罵他是絕戶種,我一聽她罵楊某丁絕戶種,過去用手朝她肩膀往一邊一掰她,她用手朝我臉上抓了一把,接著被警察拉開,他老婆又往前上打我,在場警察在中間給我們擋著,我伸左手朝她臉上一抓,抓在她嘴里,感覺左手被咬的疼,往外一拽,看見她嘴角上就有血了,我又用手朝她臉上一抓,她也用手朝我臉上亂抓,被警察拉開再沒有打,我給警察說把左手拇指咬傷,楊某乙老婆說我把她的兩個下門牙打掉。還證實其左手拇指內側有一道長條狀傷口,外側沒有傷,也沒有牙痕等事實。
(五)鑒定意見
平度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孫某輕傷二級等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楊某甲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綜合本案基本案情和量刑情節,考慮到被告人楊某甲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條件,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耿擁軍
人民陪審員 姜進生
人民陪審員 馬永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孫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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