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17號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西刑初字第61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中共黨員。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貪污罪被萊西市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中共黨員。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貪污罪被萊西市檢察院取保候審。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5)4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張某犯貪污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明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已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某、張某在擔任萊西市院上鎮某村村干部期間,利用協助政府發放惠民補貼資金工作的職務便利,經預謀后采取虛報冒領的方式,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37257.84元,其中,孫某個人實得18929.15元,張某個人實得18328.69元,上述款項均被個人揮霍。
案發后,上述款項已全部追繳。
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報案記錄、破案經過;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相關書證;戶籍證明書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張某之行為構成貪污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孫某、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未作辯解,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某、張某在擔任萊西市院上鎮某村村干部期間,利用協助政府發放惠民補貼資金工作的職務便利,經預謀后采取虛報冒領的方式,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人民幣37257.84元,其中,孫某個人實得18929.15元,張某個人實得18328.69元,上述款項均被個人揮霍。
另查明,本案檢察機關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經訊問,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贓款于次日全部追繳,扣押于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報案記錄、破案經過;相關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戶籍證明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張某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向檢察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已全部退贓,均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于再危害社會,均可對其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責令被告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接受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責令被告人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接受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扣押于萊西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37257.8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云慶
審 判 員 解英明
人民陪審員 臧美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臧艷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