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568號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西刑初字第56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農民。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萊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萊西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萊西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農民。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萊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萊西市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萊西市看守所。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5)4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程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巖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劉某伙同程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跨區域販賣卷煙。2015年4月13日上午7時許,劉某、程某二人對外販賣卷煙途徑萊西市某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口南1公里處路東“現代”汽車銷售公司院內,被萊西市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當場查獲,現場查獲某牌香煙(軟)××條,價值人民幣76300元。
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發、破案經過、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戶籍證明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程某二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劉某、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未作辯解,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伙同程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跨區域販賣卷煙。2015年4月13日上午7時許,劉某、程某二人對外販賣卷煙途徑萊西市某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口南1公里處路東“現代”汽車銷售公司院內,被萊西市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當場查獲,現場查獲某牌香煙(軟)××條,價值人民幣76300元。
另查明,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均向本院預繳納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發、破案經過、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程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卷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預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在共同作案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 娟
人民陪審員 臧美艷
人民陪審員 劉思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臧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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