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煙芝刑初字第374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煙芝刑初字第37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房某。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鄒鈞、曲晨偉,山東金律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公三刑訴(2015)4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房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高冠秀,被告人房某及其辯護人鄒鈞、曲晨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房某在擔任煙臺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項目工程管理工作等職務之便,于2013年中秋節至2015年春節期間,多次收受施工方給予的購物卡,面值共計人民幣13000元,在項目工程監管、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施工方提供便利。
被告人房某在偵查機關掌握其收受煙臺某公司欒某給予的財物將其傳喚到案后,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余受賄事實,并退賠了全部贓款。
具體犯罪事實分列如下:
1、被告人房某于2013年中秋節至2015年春節期間,先后多次收受項目工程施工方煙臺某公司欒某給予的振華購物卡,面值共計人民幣5000元。
2、被告人房某于2014年中秋節至2015年春節期間,先后2次收受項目工程施工方煙臺某公司倪某給予的振華購物卡,面值共計人民幣2000元。
3、被告人房某于2014年春節至2015年春節期間,先后2次收受項目施工方賀某給予的振華購物卡,面值共計人民幣2000元。
4、被告人房某于2014年間,先后2次收項目施工方王某給予的振華購物卡,面值共計人民幣2000元。
5、被告人房某于2015年春節期間,收受項目施工方王某給予振華購物卡,面值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房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企業信息、股東登記信息等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任職文件、證明材料,被告人房某的供述,證人欒某、倪某等的證言,工程合同一宗,偵查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房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房某歸案后坦白交待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贓款全部退賠,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未隨案移交的退賠款人民幣13000元,予以沒收,由公訴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趙衛華
審 判 員 孫 強
人民陪審員 徐桂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魏明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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