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龍刑初字第207號
——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龍刑初字第20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于山東省龍口市,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現住龍口市。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龍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取保候審。
龍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刑訴(2015)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貪污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欒美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龍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利用擔任龍口市某某村會計,在協助某某鎮政府擔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員期間,采取不開收據、涂改收據存根聯等手段,將收繳的養老保險金11000元據為已有。該款被其用于給其妻子看病花費及家庭日常消費。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耿某某利用擔任龍口市某某鎮某某村會計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村代辦員的職務之便,采取不開收據、涂改收據存根聯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對被告人耿某某予以判處。
被告人耿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提交的證據均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利用擔任龍口市某某村會計并協助某某鎮政府擔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員的職務便利,采取不開收據、涂改收據存根聯等手段,將收繳的養老保險金11000元據為已有。該款被其用于給其妻子看病花費及家庭日常消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采用不開收據、不入賬、不上交的手段,將收取的王某某、耿某某補交的2011年的養老保險各500元,共計1000元,非法據為已有。該款被其用于家庭日常消費。
2、2015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采取涂改收據存根聯、將投保數額由大數改小數、收多交少的手段,將刁某某與耿某某夫妻繳納的3000元養老保險金中的1000元,曲某某繳納的5500元養老保險中的3500元,耿某某繳納的1000元養老保險中的500元,耿某某繳納的1000元養老保險中的500元,耿某某與耿某某夫妻繳納的5500元養老保險中的3000元,姜某某與刁某某夫妻繳納的1500元養老保險中的500元,慕某某繳納的2000元養老保險費中的1000元非法據為已有,上述共計10000元。該款被其用于給其妻子看病花費及家庭日常消費。
2015年4月,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貪污被發現后,將涉案11000元全部退還給耿某某等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當庭質證、認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姜某某證實,2013年,其替耿某某補交2011年養老保險金500元。2015年4月6日,其到某某鎮民政管養老保險的部門去查,發現耿某某2011年的養老保險費500元沒交上,其找耿某某問原因,耿某某把500元錢退給其并不讓其對外人說。
(2)王某某證實,2013年,其到其村會計耿某某家交納其與其妻子姜某某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7200元,耿某某讓其把之前的養老保險費補上,其又給他500元,但沒開收據,2015年4月初,其找耿某某問他沒開收據那500元是否交上養老保險了,耿某某說沒交上,過了幾天,耿某某退了500元給其。
(3)刁某某證實,2015年3月5日,其把其與其丈夫耿某某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共3000元交給其村會計耿某某,耿某某給其開了一張3000元的收據,2015年4月初的一天,耿某某聯系其丈夫耿某某說只給他們交了2000元的養老保險費,并在東萊街道五洲醫院門口將1000元錢退給了其丈夫。
(4)耿某某證實,2015年3月5日,其把其與其弟弟耿某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00元交給其村會計耿某某,耿某某給其開了兩張1000元的收據。2015年4月初的一天,耿某某聯系其,告訴其保險只交了1000元,退給其與耿某某煥進各500元。
證人耿某某、耿某某、姜某某、慕某某、曲某某的證言分別證實了各自繳納的城鄉養老保險費部分被耿某某非法占有后又返還的事實。
(5)刁某某證實,其母親2015年交納養老保險費5500元,但是其去查她的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的時候,發現賬上顯示她只交了2000元,耿某某已將未交上的3500元退給了其母親。
(6)耿某某證實,其任龍口市某某鎮某某村黨支部書記,耿某某從2012年開始任其村會計,某某鎮政府有文件,要求每個村都要有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代辦員,代辦員在負責這項工作的時候,相當于政府的人,代辦員由每個村的會計擔任,耿某某從2012年開始負責其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工作,在但任代辦員期間,他收了參保人員的錢,自己扣了一部分,沒有給這些村民把錢交上,在2015年4月初,村民發現后,耿某某把扣的錢退給村民了。
(7)曲某某證實,其任龍口市某某鎮人社所專管員,鎮人社所是龍口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的下設機構,主要工作負責全鎮的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其主要負責該項工作,耿某某是耿家村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代辦員,2015年3月底,耿家村村民刁某某到其所詢問她母親曲某某養老保險繳費情況,其發現曲某某繳費通知單和繳費明細表上的金額不一致,其聯系耿某某讓其把錢退回去。經核實存根聯,其發現一共有七戶明顯改動的情況。
2、書證
(1)龍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龍政辦發(2015)3號《龍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2015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投保工作的通知》某某鎮人民政府石政發(2015)4號《關于做好2015年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工作的通知》,證實龍口市人民政府及某某鎮人民政府關于2015年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
(2)龍口市某某鎮社會保險事業所2015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村級專用繳費通知單領用登記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及投保人聯,證實被告人耿某某采取涂改收據存根聯的方式,將投保人的保險金非法占有的情況。
(3)耿某某簡歷卡片,證實耿某某于2012年3月始至案發前任龍口市某某鎮某某村會計。
(4)龍口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發破案經過,證實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貪污一案,由該局自行發現,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偵查,被告人耿某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能積極退贓。
(5)被告人耿某某的戶籍證明,證實其身份。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耿某某對其于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采取不開收據、涂改收據存根聯的方式,將收繳的龍口市某某鎮某某村九戶村民的養老保險費共計人民幣11000元據為己有的犯罪事實均予供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利用擔任龍口市某某鎮某某村會計,并協助龍口市某某鎮人民政府擔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村代辦員的職務之便,采取不開收據、涂改收據存根聯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耿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全部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瑜
人民陪審員 王連基
人民陪審員 姜 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承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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