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棲刑初字第189號
——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棲刑初字第18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農民,:棲霞市臧家莊鎮德林莊村。2015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棲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棲霞市人民檢察院以棲檢公刑訴(2015)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棲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德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亦無辯解理由。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楊某與棲霞市臧家莊鎮大欒家村的欒曉東在棲霞市臧家莊鎮白洋河水泥廠因瑣事發生爭執后廝打,楊某將欒曉東的鼻子打傷。2015年5月28日,經棲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鑒定:欒曉東的鼻部損傷屬輕傷二級。2015年4月17日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打電話向棲霞市公安局報案。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欒曉東就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已經達成諒解協議,由被告人楊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欒曉東因本次犯罪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000元,被害人欒曉東對被告人楊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庭審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因裝車排序問題與人發生爭執并廝打,廝打期間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鑒于被告人案發后主動報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合理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立廣
人民陪審員 林紅賓
人民陪審員 李殿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林春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