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刑初字第110號
——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2015-9-7)
(2015)福刑初字第11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衛某甲,農民,戶籍所在地及現居所地煙臺市福山區。2015年2月25日因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被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現押于煙臺市看守所。
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煙福檢公訴刑訴(2015)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衛某甲犯破壞生產經營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衛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衛某甲因自家房屋光線被遮擋問題與鄰居陳某產生矛盾,遂于2015年2月17日21時40分許,采取潑汽油、打火機點火的手段,將陳某位于煙臺市福山區某村南的兩個草莓大棚燒毀。經鑒定,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41655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衛某甲出于泄憤報復的目的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衛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當庭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衛某甲因自家房屋光線被遮擋問題與鄰居陳某產生矛盾,遂于2015年2月17日21時40分許,采取潑汽油、打火機點火的手段,將陳某位于煙臺市福山區某村南的兩個草莓大棚燒毀。經鑒定,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41655元。被告人衛某甲于2015年2月25日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已處理完畢,被害人陳某要求對被告人衛某甲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衛某甲的供述,證實其因被害人陳某家修建房屋影響其生活,為報復陳某遂于2015年2月17日21時許將陳某正在種植草莓的大棚燒毀的有關情況。
2、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實其位于煙臺市福山區某村的草莓大棚于2015年2月17日22時許被放火燒毀以及被燒毀大棚周邊環境、建筑結構等有關情況。
3、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陳某家正在種植草莓的大棚于2015年2月17日被燒毀的有關情況。
4、證人衛某乙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17日22時左右徐某打電話告知其陳某草莓大棚被燒,其到現場后報警以及陳某與衛某甲兩家是前后鄰居,兩家因采光、通氣受到影響而產生矛盾的有關情況。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本案中被燒毀的陳某家草莓大棚的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同時證明草莓大棚的建筑結構、種植草莓情況以及被燒毀的細節情況。同時亦證實了大棚被燒毀的部分細節和周圍痕跡的有關情況。
6、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證實被燒毀草莓大棚價值人民幣41655元的有關情況。
7、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投案自首材料,證實該案由衛某乙于2015年2月17日22時20分許報案至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經審查該局于2015年2月24日立案偵查,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衛某甲到某村委會找到偵查人員投案,被告人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偵查人員遂將被告人衛某甲帶至門樓派出所進行訊問,其對2015年2月17日晚上去至本村陳某草莓大棚,點火燒毀陳某草莓大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有關情況。
8、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衛某甲已年滿十八周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有關情況。
9、扣押、隨案移交清單,證實從被告人衛某甲處扣押并隨案移交藍色普通氣體打火機,打火機上有龍江家園四個字的有關情況。
10、物證照片,證實被告人衛某甲毀壞草莓大棚現場的有關情況。物證打火機的照片,證實打火機上面標有“龍江家園”字樣,系被告人衛某甲作案時用的打火機的有關情況。
11、調解協議、收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衛某甲與被害人陳某已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衛某甲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0元,并履行完畢,被害人陳某要求對被告人衛某甲從輕處罰,判處緩刑的有關情況。
被告人衛某甲的當庭供述與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衛某甲出于泄憤報復的目的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衛某甲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衛某甲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衛某甲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姜厚元
人民陪審員 姜鳳鳴
人民陪審員 吳風蕓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梁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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