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86號
——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海刑初字第8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2014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海陽市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海陽市看守所。
海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2015)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占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明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海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10日上午,宋某等人向孫某、孫某乙索要董某乙丟失的手機時,因孫某、孫某乙否認撿到手機,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并多次廝打。后被告人鄭某在宋某的糾集下與“明明”趕到海陽市開發區商貿城樂友網吧門口,并在宋某的指認下,持槁棒、砍刀等工具打傷孫某、孫某乙頭部。經法醫鑒定,孫某頭部損傷屬重傷一級,孫某乙頭部損傷屬輕微傷。
被告人鄭某于2014年11月9日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二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提供了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上午,宋某等人向孫某、孫某乙索要董某乙丟失的手機時,因孫某、孫某乙否認撿到手機,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并多次廝打。后被告人鄭某在宋某的糾集下與“明明”趕到海陽市開發區商貿城樂友網吧門口,并在宋某的指認下,持槁棒、砍刀等工具打傷孫某、孫某乙頭部。經法醫鑒定,孫某頭部損傷屬重傷一級,孫某乙頭部損傷屬輕微傷。
被告人鄭某于2014年11月9日被抓獲歸案。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達成賠償調解協議,被告人宋某、鄭某一次性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各項經濟損失60.3萬元;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乙各項經濟損失2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孫某陳述,2013年9月10日中午,他和孫某乙到開發區商貿城樂友網吧上網時,他拾到一塊手機被孫某乙收起來了。過了一會,一個小伙過來問是否看見一塊手機,他說沒有,小伙就走了。當日19時許,他和孫某乙又到樂友網吧對面的公園網吧上網,一個女的領著四五個小伙進來和他們打起來,打完后就說他偷手機,然后去樂友網吧去看監控,看完監控后打起來。他們在樂友網吧外面,那個女的叫人來了,拿著棒球棒、砍刀,那些人用砍刀、棒球棒打他的頭,打完后把他和孫某乙送到海陽衛校醫院,醫生把傷口縫了,縫完后又開車拉他們回孫某乙家拿走手機,后面的事就不記住了。
(2)被害人孫某乙陳述,2013年9月10日中午,他和孫某到樂友網吧上網,孫某看見桌子下面有塊手機,他裝起來,后有個小伙(指董某乙)過來找手機,他說沒看見。當晚19時許,他和孫某在公園網吧上網,董某乙領著一個女的(指宋某)和四五個小伙找他們要手機,他們說沒看見,宋某抓孫某衣領往前一拽,邊上的小伙用拳頭朝他和孫某臉上、身上打,他們也打對方,打了一會就停手了。宋某打電話說在網吧被人打了,叫人快過來。一會來了兩輛車,從車上下來六七個30歲左右男的,叫他們去樂友網吧看監控,監控上看不出他們撿了手機,他和孫某和第二次去的人吵吵起來,雙方又動手打起來,互相用拳頭打對方,打了一會后停手了。21時許,又去了兩三輛車,從車上下來十幾個小伙,拿著砍刀、鎬棒打他和孫某,他頭上被鎬棒打了好幾下,被打倒在地,后被孫某扶起來。他和孫某被拉到一輛越野車上,越野車把他和孫某拉到海陽衛校醫院,董某乙也在車上,醫生給他們包扎了,宋某問手機放在那里,他說放在家里,對方開車拉著他們到了石人泊村,他把手機給了董某乙。有個男的告訴他一個電話187××××5777,說有什么事就打這個電話。回家后,他和家里人把孫某送去醫院。
2、證人證言
(1)證人董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10日8時許,他和劉某乙到樂友網吧上網時把手機忘在網吧,經查看網吧監控是被兩個上網小伙中的較瘦小伙(指孫某)拿走了。當天18時許,宋某、曲某、覃某、“楊子”等人來找他們玩,他說了手機的事,他們在公園網吧里找到那兩個小伙,兩個小伙說沒拿手機。宋某讓孫某把手機拿出來,孫某用巴掌把宋某胳膊扒拉開,他們見孫某打宋某,就一起上去對兩個小伙拳打腳踢,網吧老板把他們拉開,兩個小伙打電話要找人過來打架。宋某就打電話說受欺負了,找人過來教訓兩個小伙。五六分鐘后,來了一輛越野車,從車上下來三個男的問了宋某后,叫著兩個小伙到樂友網吧看監控,看后兩個小伙仍不承認拿了手機,他們都動手朝兩個小伙身上亂打。這時又來了兩輛車,從一輛轎車上下來三四個小伙,拿著木棍過來,其中一個問:誰打的我嫂子?宋某指了一下兩個小伙說:是他倆。這個小伙用木棍朝孫某頭部砸了三四下,把木棍打斷了,孫某倒在一輛摩托車上,小伙繼續用斷木棍朝孫某頭部砸了三四下,另兩個小伙也拿砍刀和木棍朝孫某頭上打。從另一輛吉普車上又下來不少人,其中一個人從撿起啤酒瓶朝另一個胖小伙(指孫某乙)頭上打了一下,孫某乙倒在地上。這些人打了一回就走了。小伙剛走,宋某對象徐某甲來了,把兩個小伙拉到衛校醫院,醫生把兩個小伙頭上的傷口縫了縫,他們又拉著兩個小伙把手機拿回來,他們就走了。
(2)證人覃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10日傍晚,他同事董某乙的手機在樂友網吧被兩個小伙拿走了,他和宋某、劉某乙、楊賀在公園網吧找到這兩個小伙,兩個小伙說沒拿手機,雙方爭吵起來。宋某抓較瘦小伙(指孫某)衣領,孫某火了,好像用手打了宋某一下,他和楊賀用拳頭朝較胖小伙(指孫某乙)臉上、頭上打,董某乙、劉某乙、宋某三人打孫某,網吧老板把他們拉開了。他聽宋某打電話找人,后來了兩個人問怎么回事,宋某說了后,他們就到樂友網吧查看監控,看完后兩個小伙仍不承認拿了手機,他們又爭吵起來。過了一會,網吧外邊又來了車,從一輛轎車上下來一個拿砍刀男的,說了句話后,就用砍刀朝孫某頭上砍了一刀,孫某就倒在一邊摩托車上面,拿刀男的繼續打孫某,他聽到砍到骨頭聲音,他和楊賀、劉某乙就趕緊往回走,往回走時還看見還有一個男的拿木棒在打孫某乙。
(3)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實他是海陽市開發區樂友網吧老板,2013年9月10日13時許,兩個小伙到吧臺查看監控,說是手機丟了。當晚19時許,看監控兩個小伙和一個女的及四五個小伙,叫著一瘦一胖兩個小伙去看上午的監控,查看后,被帶去的兩個小伙說不能看出是他們把手機拿走了,雙方爭吵打了起來,他上前拉開,并把雙方推到網吧門口。過了一會,來了一輛黑色吉普和一輛白色轎車,從白色轎車上下來兩個小伙,手里拿著鎬棒,有個女的說就他們打你們嫂子來,二人用鎬棒朝被帶去的小瘦伙頭上、身上打了三四下,把小伙打倒在地,然后又用鎬棒朝被帶去的胖小伙身上打兩三下,把其打倒在地。后兩個被打小伙被送去醫院。2013年9月11日,一名自稱姓徐的男子,到其網吧內將2013年9月10日晚在其網吧內及網吧門口打架的監控刪除了。
(4)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10日18時許,他妻子宋某吃完飯后去找單位同事玩了,他也去健身去了。20時許,他回家看到手機上有宋某的未接電話,打通后宋某說在開發區商貿城樂友網吧和別人打起來了。他開車到了網吧,看到有兩個滿頭是血的小伙在那坐著,宋某和董某乙等五個人邊上站著。宋某說這兩個小伙拿其同事手機不承認。后瘦高個小伙說放在家里,他叫王某甲開車拉兩個小伙到衛校醫院把頭包扎了,董某乙跟著兩個小伙去拿了手機。宋某說她把鄭某叫過去把兩個小伙打了。
(5)證人孫某丁的證言,證實其兒子孫某被宋某打傷后,宋某被刑事拘留,宋某的家人預付了孫某醫療費28.3萬元。
(6)證人姜某丁的證言,證實他現在海陽衛校工作,2013年9月10日,其朋友徐某甲讓其幫忙把兩個小伙頭部清理了傷口,他讓兩個小伙去醫院拍個CT,徐某甲說是被人打了。
(7)證人姜某丙的證言,證實他是孫某乙繼父,孫某和孫某乙是姑表兄弟,2013年9月10日晚上,孫某乙和孫某頭部包扎著回家了,他與妻子把孫某送到醫院實施了手術。
(8)證人孫某戊的證言,證實她是孫某乙的母親、孫某的姑姑,2013年9月10日21時50分,孫某乙、孫某被人打傷后回家,孫某被送到海陽醫院救治,其聯系留電話的徐某甲(187××××5777),徐某甲送去8000元錢,并要求不要報警,9月11日她報警了。
(9)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10日晚,徐某甲叫其到樂友網吧送兩個受傷小伙到海陽市衛校醫院。包扎完后,有一個小伙說要跟頭上受傷的小伙去拿手機,他開車拉三個人去了石人泊村,后又把拿手機的小伙送回開發區商貿城。
3、被告人供述
(1)非同案處理的共犯宋某供述,2013年9月10日19時許,她到樂友網吧去找同事董某戊、揚某丙、覃某、劉某乙玩,董某戊說手機在樂友網吧被人拿走了,他們在公園網吧找到拿手機的兩個小伙。他們向兩個小伙要手機時,小伙不給,雙方打了起來。她先給其丈夫徐某甲打電話沒打通,又給鄭某打電話說被人打了,鄭某就說過來。董某戊等人和對方小伙打完后都出了網吧,董某戊一直和對方要手機,后又打起來。鄭某來后,鄭某拿著鎬棒,一個小伙拿把砍刀,鄭某過來問:誰欺負我嫂子來。她用手指指那兩個小伙說就他們兩個。鄭某拿鎬棒朝瘦小伙(指孫某)肩膀和頭各打一下,孫某側倒在一輛摩托車上,鄭某又朝小伙肚子上踹了幾腳,孫某頭上往外流血,她害怕地蹲在地上。過會她起來后,看見另一個胖小伙面前有一堆血,臉朝下趴在地上。后徐某甲開車過來,問了情況后,找車把兩個小伙送到衛校醫院,她和董某戊也跟去了,在衛校醫院胖小伙說手機在家,包扎完后董某戊跟他們去拿手機了,她和徐某甲丈夫就回家了。
(2)被告人鄭某供述,2013年8、9月份一天晚上,宋某打電話給他說在開發區商貿城樂友網吧和別人爭吵起來,讓他過去看看,他就叫著“明明”一起到了網吧北門口。他看到宋某和很多人圍在一起,他拿著砍刀,“明明”拿著鎬棒,一起過去,他問宋某:嫂子,誰欺負你了,宋某指著兩個小伙說:就他們,上去揍他們。他和“明明”就拿著砍刀和鎬棒上去打那兩個小伙,他先用砍刀的刀面拍了瘦高個小伙臉部一下,又朝瘦高個小伙頭部砍了一刀,“明明”用鎬棒掄這兩個小伙,打了有十來分鐘時間,兩個小伙都倒在地上,他和“明明”就開車離開了。
4、鑒定意見
海陽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復核說明,認定孫某頭部損傷屬重傷一級;孫某乙頭部損傷屬輕微傷。
5、辨認筆錄
辨認人孫某乙辨認出鄭某是將孫某頭部打傷的人。
6、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鄭某于1993年2月16日出生,案發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被害人孫某、孫某乙的病歷已提取,證實其傷情。
(3)海陽市公安局出具的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鄭某于2014年11月19日被海陽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4)海陽市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146號刑事判決,證實被告人鄭某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鄭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新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祁華民
人民陪審員 姜 濤
人民陪審員 高從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辛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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