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80號
——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海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薛某,農民。2015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審。
海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公訴刑訴(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成紹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某及辯護人呂建坤、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李某甲、孫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訴訟代理顏秉林、附帶民事被告人遲某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海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薛某駕駛魯F×××××號重型半牽引車及魯F×××××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海陽市開發區深圳街由東西行,行至深圳街環島路口處,右轉彎時,與順行的張某甲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事故,致兩車損壞,張某甲當場死亡,張某甲車上乘車人蔣某甲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海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薛某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薛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薛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薛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被告人薛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薛某駕駛魯F×××××號重型半牽引車及魯F×××××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海陽市開發區深圳街由東西行,行至深圳街環島路口處,右轉彎時,與順行的張某甲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事故,致兩車損壞,張某甲當場死亡,張某甲車上乘車人蔣某甲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海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薛某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薛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薛某及附帶民事被告人遲某霞、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與附帶民事原告人蔣某欽、蔣某艷、蔣某麗、蔣某輝、張某杰、沈某英、朱某風、朱某茹、朱某豪達成一致協議。附帶民事被告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蔣某欽、蔣某艷、蔣某麗、蔣某輝、張某杰、沈某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5000元。附帶民事被告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朱某風、朱某茹、朱某豪、蔣某欽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5000元。被告人薛某及附帶民事被告人遲某霞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58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薛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珍、王某波、徐某飛、劉某花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戶籍證明、被告人薛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薛某案發后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可認定為自首,庭審中自愿認罪,且民事賠償已與附帶民事原告人達成一致協議,對被告人薛某可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建平
人民陪審員 姜 濤
人民陪審員 高從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黃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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