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09號
——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海刑初字第20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理發師。2013年7月19日、2014年12月10日分別因吸毒被海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區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海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海陽市看守所。
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公刑訴(2015)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明潔、董艷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海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在海陽市辛安鎮辛安村經營芒果造型理發店并在店內居住。2015年12月初,姜某甲及其女友李某甲來到芒果造型理發店,并借住在二樓。2015年12月初至12月9日期間,被告人徐某先后兩次容留并伙同姜某甲、李某甲在芒果造型理發店內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因吸毒被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兩次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在海陽市辛安鎮辛安村經營芒果造型理發店并在店內居住。2015年12月初,姜某甲及其女友李某甲來到芒果造型理發店,并借住在二樓。2015年12月初至12月9日期間,被告人徐某先后兩次容留并伙同姜某甲、李某甲在芒果造型理發店內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因吸毒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在逃人員登記表,辦案說明,濟南鐵路公安處看守所羈押證明、濟南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抓獲經過
證實本案由海陽市公安局大辛家邊防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2月15日被抓獲歸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審,期間承辦單位無法聯系被告人徐某,因其違反取保候審相關規定,于2015年3月4日被網上追逃,于3月5日在海陽北火車站被濟南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刑警大隊民警抓獲,被羈押在濟南鐵路公安處看守所,于3月10日被帶回海陽拘留。
(2)戶籍證明
證實徐某,出生于1986年4月7日,案發時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前科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
證實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7月19日、2014年12月10日分別因吸毒被海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12月15日被社區戒毒三年。
(4)辦案說明
證實在辦理本案過程中,姜某甲、李某甲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另案處理,涉案物品冰壺等已隨案移送海陽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處理。
(5)指認現場照片
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對芒果造型理發店及容留他人吸毒的房間進行指認時的照片。
3.證人證言
(1)證人姜某甲的證言
大約一個星期前,我和我對象李某乙在辛安徐某經營的芒果造型理發屋的二樓居住至今。
我的冰毒都是小東北給我的,我用我的電話卡(158××××5333)換的。大約2、3天前,東北騎著一輛公路賽摩托車到了后,到我居住的二樓房間內跟我說,把手機卡卸下來,我就說你給我幾包東西(冰毒)換,他就從衣服兜里拿出來一個大包三個小包的冰毒。今天早上大約9時左右,我在床上上電腦斗地主,被公安當場查獲。
當時東北把冰毒給我換走了我的手機卡,我知道徐某也吸毒,看他的樣子也想吸毒,我們到了二樓我住的房間里,現場制作了一個簡易的吸毒工具,我和徐某就開始吸毒,吸了毒之后,我對象李某甲也進了房間,也跟著我們吸了幾口。吸過這次毒之后我一直昏睡了幾天,直到被抓的前一天晚上,我才睡醒,我們三個人吃了火鍋之后,又在芒果造型店里吸了一次毒,第二天早上才被抓。
(2)證人李某甲的證言
2014年12月5、6日下午,我、姜某甲和店主“小燕”在店里,來店里一個騎越野摩托車的小伙(姜某甲叫他東北),他往理發店的沙發上扔了兩小包“冰”,我就上了二樓,他們三個人下邊說話。我聽見摩托車發動的聲音就下了樓,下樓后“小燕”把店門插上,讓我們上樓后,我先上了二樓,姜某甲和小燕也上了二樓,姜某甲和小燕吸了幾口后把溜冰壺遞給了我,我也吸了幾口,快明天時,我又拿起溜冰壺吸了幾口。
2014年12月9日18時許,我和姜某甲、小燕等人在芒果造型理發店一樓吃火鍋,吃完火鍋后,小燕讓我打掃衛生,我就和小燕爭執,姜某甲說在廁所耍感覺不一樣啊?“小燕”也進去了,我看見小燕在擦溜冰鍋,然后小燕和姜某甲開始用自制的溜冰壺吸食冰毒,后來就上了二樓,我縫了會鞋墊拿起溜冰壺吸了幾口就又縫鞋墊,姜某甲就玩游戲,小燕玩溜冰壺。
(3)證人徐某甲的證言
2015年12月18日,徐某被釋放后在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就走了,后來回家吃了幾次晚飯。2015年臨近春節,他給我打電話說在萊陽出車禍了,自己的手擦破點皮,其他地方沒有受傷,車被萊陽交警扣了。當晚他回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又走了,再后來臘月二十九回家,過完年后初五、六去萊陽處理事故,向我要了2000元錢交罰款。我聽說車抵給修理廠,交警罰了2000元。再后來聽說他被濟南鐵路公安給抓了。他取保候審期間你們來傳訊我都及時告訴他了,他說沒有事。我希望公安依法嚴肅處理,一定要罰他,讓他在監獄好好接受改造、教育。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對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提供場所兩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罪名成立,應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自2014年12月15日至同年12月18日已被羈押3天)。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建平
人民陪審員 姜 濤
人民陪審員 高從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黃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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