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萊陽刑初字第233號
——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2015-9-6)
(2014)萊陽刑初字第23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X浩,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于陜西省乾縣,漢族,大專文化,工人,戶籍地山東省萊陽市五龍南路118號,現住山東省龍口市黃城宋家疃小區6-6-201號。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萊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8月25日經本院決定,被萊陽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萊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明,山東明穎律師事務所律師。
萊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萊檢公訴刑訴(2014)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X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萊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麗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X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X浩于2014年3月8日12時40分許,駕駛魯FYC0381小型轎車沿萊陽市長江路由南北行至峨眉路路口處,不按規定讓行、未保持安全車速,將騎電動自行車沿峨眉路由東西行的萬X英撞倒,致萬X英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3月18日死亡。經萊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周X浩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周X浩電話報警且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還查明,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另行民事訴訟,我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萊陽民一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公司賠償被害人親屬人民幣327219.92元,后二審改判,現在在再審程序中,被害人親屬已經領取了保險理賠款327219.92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X浩及其辯護人劉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胡凌燕、呂世林的證言,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戶籍證明,接警單、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萊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2014)萊陽民一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書,被告人周X浩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X浩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周X浩明電話報警且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被害人親屬按民事一審判決數額得到了賠償,上述情節本院在量刑時均予以考慮。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周X浩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其關于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害人親屬能夠獲得足額賠償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X浩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江東
審 判 員 王秀峰
人民陪審員 王民興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姜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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