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刑初字第287號
——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5)蓬刑初字第287號
公訴機關蓬萊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閻某,男,1972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住蓬萊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蓬萊市人民檢察院以蓬檢公訴刑訴(2015)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閻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蓬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承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閻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閻某與被害人苗某多次在一起打牌娛樂,閻某輸錢后懷疑苗某在打牌時作弊,便多次向苗某討要打牌所輸錢款。2015年1月12日14時30分許,閻某在蓬萊市海景苑北門下關陀茶茶館遇見苗某,閻某以索要打牌所輸錢款為由,伙同他人將苗某強行帶至茶館對面海邊,對苗某毆打和威脅,非法剝奪苗某人身自由約一小時,在閻某的暴力逼迫下,苗某給付現金1萬元,并書寫4萬元欠條一張。
上述事實,被告人閻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苗某陳述,證人牟某等人證言、蓬萊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證明、扣押清單、協議書及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閻某為索取打牌所輸錢款,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閻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閻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姜 娜
人民陪審員 姚樹林
人民陪審員 張成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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