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刑初字第313號
——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招刑初字第313號
公訴機關招遠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招遠市。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招遠市看守所。
招遠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8月25日以招檢公訴刑訴(2015)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秋天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招遠市蠶莊中心衛生院院長、道頭中心衛生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藥品采購、藥款結算等事項上對煙臺東方醫藥有限公司、山東康諾盛世醫藥有限公司予以照顧和幫助,并先后收受該公司業務員趙某甲、趙某乙、于某某給予的現金、購物卡價值共計人民幣14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2年秋天至2014年冬天,被告人王某某分3次收受煙臺東方醫藥有限公司業務員趙某甲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7000元。
2、2014年春天至2015年春節前,被告人王某某分4次收受煙臺東方醫藥有限公司業務員趙某乙給予的現金4000元、購物卡1000元,共計價值人民幣5000元。
3、2014年仲秋節前至2015年春節前,被告人王某某分2次收受山東康諾盛世醫藥有限公司業務員于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000元。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傳喚到案。歸案后,贓款被全部依法追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確認的趙某甲、趙某乙、于某某的證言,招遠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招遠市蠶莊中心衛生院2012年三欄明細賬及憑證復印件、招遠市道頭中心衛生院2013年-2015年三欄明細賬及憑證復印件、招遠市人社局文件復印件、招遠市道頭中心衛生院、蠶莊中心衛生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被告人王某某人口信息、身份證明,視聽資料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招遠市蠶莊中心衛生院院長、道頭中心衛生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贓款被全部追繳,可免于刑事處罰。涉案贓款依法應予沒收,上繳國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贓款14000元予以沒收,由招遠市人民檢察院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郭 蓉
人民陪審員 滕敬遠
人民陪審員 張桂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舒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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