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萊州刑初字第362號
——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萊州刑初字第362號
公訴機關萊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甲,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于山東省萊州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萊州市,現住萊州市。2014年6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于山東省萊州市,漢族,中專文化,農民,戶籍地萊州市,現住萊州市。2014年6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萊檢未檢刑訴(2015)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甲、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艷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甲、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鐘甲、李某甲在與郭某乙等人打麻將賭博過程中,因懷疑郭某乙使用騙術,致二人輸錢,遂以索要賭債為由,于2014年5月31日下午糾集“健健”、“毛毛”等人(均另案處理)持砍刀、匕首對郭某乙毆打、恐嚇,并強行將郭某乙拉到小腳丫茶樓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強迫郭某乙支付人民幣15萬元。經鑒定,被害人郭某乙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二被告人賠償被害人郭某乙45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甲、李某甲采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鐘甲、李某甲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鐘甲、李某甲在與郭某乙等人打麻將賭博的過程中,因懷疑郭某乙使用騙術,致二人輸錢,遂糾集“健健”、“毛毛”等人(均另案處理)向郭某乙索要輸掉的錢款,持刀對郭某乙毆打、恐嚇,并強行將郭某乙拉到小腳丫茶樓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強迫郭某乙支付人民幣15萬元。經鑒定,被害人郭某乙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二被告人賠償被害人郭某乙45000元,郭某乙不追究二被告人責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物證
偵查機關隨案移送微型耳塞一枚(附扣押筆錄、隨案移交清單),證實涉案物品情況。
2、書證
(1)案件來源、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辦案說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各一份,證實本案的發破案經過,本案由被害人郭某乙母親姜某甲報警,民警根據線索將被告人鐘甲、李某甲抓獲歸案。二人被取保候審后,萊州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經工作沒有發現新的證據,其他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仍在追逃。
(2)戶籍證明、證明各兩份,證實二被告人的身份情況,無犯罪前科。
(3)協議書及收條各一份,證實二被告人賠償被害人郭某乙45000元,被害人對二被告人諒解。
3、鑒定意見
萊公(刑)鑒(傷)字(2014)271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郭某乙刀刺傷、雙下肢、左下肢皮膚裂傷構成輕微傷。
4、視聽資料
光盤一張,證實偵查機關訊問二名被告人的情況。
5、證人證言
(1)證人姜某甲系被害人郭某乙的母親,其證實2014年5月31日下午四點半左右,她接到她兒子的電話,說他被四個人綁走了,讓他送15萬塊錢,然后有個人把手機接過去了,說不準報警。她接完電話后就報警了。
(2)證人郭某甲系被害人郭某乙的父親,其證實2014年5月31日下午三點半多鐘,他兒子給他打電話說打麻將輸錢了,叫他準備15萬塊錢,說到時候聯系他到哪兒去接錢。他就給他老婆打電話,說打麻將輸不上這么多錢,肯定是叫人算計了,就報警了。
(3)證人徐某乙(即二被告人所指老徐)證實,她在教育路小區設局組織賭博。2014年5月28日“小吳”給她介紹了兩個玩麻將的,雙方互留了電話號碼。第二天上午,她約她們下午打麻將,她們來時還帶著一個20來歲的小伙子。她們二人與呂某甲、“姜鴨子”(即被害人郭某乙)打麻將,呂某甲輸了錢,他們三個人都贏錢了。5月30日下午,呂某甲沒有打,讓一個叫高乙的男的打的,兩個女的輸了錢,兩個男的贏錢,高乙贏了二萬左右,“姜鴨子”贏了八千左右。5月31日中午,姓李的那個女的打電話說過來玩,她讓呂某甲聯系人。下午3點來鐘,還是前一天的四個人打的,她就到西臥室睡覺了,大約過了半個小時,呂某甲過來叫她,說打起來了。打麻將那間屋里有八九個小伙子,“姜鴨子”臉上有血,他們拖著“姜鴨子”走了,她共從麻將局上抽了八百塊錢。不知道那些人為什么打姜鴨子。這些小伙子應該是那兩個女的叫去的,后來他們是一塊走的。
(4)證人高乙證實,2014年5月30日下午,他應呂某甲的邀請,和一個叫“姜鴨子”的戴著眼鏡的男的、兩個女的打麻將。第二天下午打到兩圈時,跟著那兩個女的一塊來的小伙子從“姜鴨子”右耳朵里掏出一個白色微型耳塞,“姜鴨子”說他耳朵有毛病,是治病的東西,小伙子要帶他上醫院檢查,他不去,那兩個女的也質問“姜鴨子”,他一看不好,就上客廳沙發上坐著去了。過了三四分鐘,麻將屋里打起來了,“姜鴨子”想往外跑,被那個小伙子抱住了,這時從外面沖進來五六個二十歲左右的小伙子,其中一個手里拿著刀,怎么打的他沒有看到。過了一會兒,“姜鴨子”被這幫小伙子拖著下樓了,“姜鴨子”臉上有血。他們走了后,他問呂某甲是不是設局騙人,還戴著些東西,呂某甲說不知道怎么回事,他表姐(即證人徐某乙)在旁邊沒有吱聲,那兩個女的輸了2萬塊錢左右。“姜鴨子”耳朵里戴著的微型耳塞應該就是騙人的。
(5)證人呂某甲證實,他表姐徐某乙在萊州市教育路小區租房組織打麻將,他倆兒從中提錢。2014年5月29日下午,約了兩個剛認識的女的打麻將,一個姓鐘,一個姓李,有一個男的是他表姐叫去的,她叫他“姜鴨子”,后來才知道姓郭,連他四個人玩的。第一天他輸了一萬多塊錢,他們三個都贏錢,徐某乙提了300塊錢。第二天他約高乙來和其他三人打,玩了一下午,那兩個女的輸了二萬多塊錢,姓郭的和高乙贏錢了,他和徐某乙每人提了500塊錢。第三天下午,玩了兩圈的時候,兩個女的領的那個小伙子從姓郭的耳朵里搜出一個東西,姓郭的說他耳朵不好,是個助聽器,這時從外面沖進來三四個小伙子,上前打姓郭的,一個女的說把他帶走,他看到姓郭的左胳膊上有血,他們把姓郭的帶走了。高乙問他姓郭的耳朵里戴著什么東西,他說不知道,他不知道姓郭的玩麻將是否存在使詐行為。
(6)證人王某甲系被告人鐘甲的丈夫,其證實2014年5月31日,他聽妻子鐘萍說打麻將叫人騙了,人在茶莊,讓他去看看。他到場后看到男子胳膊有血,應該是“健健”他們打的。鐘甲拿出一個圓形的東西,說男子耳朵里塞著個耳塞(用來騙人)。后鐘萍提出去他家的停車場。他們將男子拉到停車場,他讓人給男子擦傷。聽說鐘萍和李某甲輸了十來萬,男子稱讓他父親來送錢。
(7)證人張某甲證實,他開了一家雀友麻將機店。2014年5月31日上午,李某甲到店里問他關于麻將機程序的事,他說過去看看。在教育路9區一戶的南間有一臺雀友麻將機,他看了一下里面裝有程序,當時沒有吱聲,就下樓走了。過了1個小時左右,李某甲給他打電話,問他那臺麻將機里是否真的有程序,他說她別去玩就行了,她說她明白了。
6、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郭某乙陳述,經一個之前打麻將認識的姓徐的女子介紹,(案發前三天的下午)他和二女一男在姓徐的提供的一住房里打麻將賭博。(案發當天下午)這兩個女的領著一個小伙子。打著打著,小伙子拿出一個微型耳塞說是從他耳朵里發現的,進來一幫小伙子,這兩個女的和先前來的那個小伙子都說他打麻將耍鬼,騙她們錢。后來的這幾個人中有人用砍刀砍他的左上臂和左大腿,還有人用小彈簧刀捅他的右大腿后側,傷口很深,接著又拖他下樓,坐車來到一個茶樓的大廳里,和他打麻將的這兩個女的,一個說輸了8萬,一個說輸了15萬,讓他賠錢,讓他先拿出十五萬。他給他父親打電話,讓他父親給他送十五萬元錢。其實他是想讓他父親報警,因為之前他給他父親說過,如果他在外面賭博打電話說輸錢了,讓送錢的話,就是出事了,直接報警行了。接著這些人又把他拉到萊州市西外環的一個停車場的辦公室等著送錢。后來110給他打電話,他們讓他接,打在免提上,110問他是否被綁架了,他當時不敢說實話,就說沒被綁架,只是輸錢了,讓他父親送來十五萬元錢。他們又把他拉到東宋的一座山上的小屋里,把他的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要去了。他就哄這幾個人,說錢不湊手,不行先拿五萬六萬的,剩下的打個欠條,對方同意了。后來,他們把他拉到神堂寅祥門西邊把他從車上扔了下來。他們說從他耳朵發現了耳塞,就是為了敲詐他兩個錢。
7、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鐘甲供述,2014年5月29日下午,老徐給李某甲打電話,讓李某甲到其租的房子打麻將,她和李某甲一起去了。她們二人和二個小伙子打麻將,一個姓郭,一個是老徐的姑舅弟兄。一直打到晚上八點來鐘,她贏了2100元錢,李某甲贏了四千多塊錢,姓郭的贏了錢,老徐姑舅弟兄輸了一萬多塊錢。雖然贏錢了,但她感覺那兩個小伙子搗鬼,故意輸錢給她們,就和李某甲說了。第二天下午,老徐又約她們去打麻將,李某甲帶著她弟弟“毛毛”,讓他在她們打麻將的時候,看看那兩個小伙子是不是搗鬼。這次打麻將是她二人和姓郭的小伙子以及一個叫高乙的男的。姓郭的小伙子的牌一直很順,一直不停的胡牌,李某甲的弟弟一直在旁邊看著他。打到七點來鐘,她輸了21000塊錢,李某甲輸了不到兩萬塊錢,高乙一開始輸了一萬八,后來又贏回去了。她還是感覺不對勁,感覺姓郭的耍鬼了,而且李某甲的弟弟說打牌時姓郭的耳朵里有個東西。5月31日上午,她和李某甲去了一家賣麻將機的店里咨詢,賣麻將機的說麻將機可以搗鬼,姓郭的耳朵里的可能是報牌器。她二人商量要是抓著姓郭的搗鬼,就讓他賠錢。李某甲也同意了,她們跟賣麻將機的說好了,下午一起去看看麻將機有沒有毛病。她給“健健”打電話,讓他下午幫她去要錢。吃完午飯后,李某甲帶著賣麻將機的先去了。開始打麻將后,“毛毛”站在姓郭的身后看他打牌,打到第四把時,毛毛從姓郭的耳朵里揪出個耳塞,她們問姓郭的這是什么東西,他說是治中耳炎的,高乙說這是報牌器。她就給“健健”打電話,告訴他找出報牌器了,讓他過來給她要錢。“健健”帶著四五個人上來了,而且他們手里還拿著刀。姓郭的還是不承認這是個報牌器,然后她說帶他到醫院檢查,這時候姓郭的想跑,“健健”他們就開始打他,她看打起來了,挺害怕的,就和李某甲下樓了。后來“健健”說換個地方解決,說去“小腳丫茶樓”,姓郭的不走,他們強行拖著他往外走,她看見姓郭的左胳膊上全是血。“健健”他們先到的,等她到時,“健健”說姓郭的已經承認了,問她怎么辦,她跟姓郭的說輸了十五萬,讓他還錢。姓郭的說他沒有那么多錢,他贏的錢已經被他和老徐、老徐的姑舅弟兄分了。這時候她對象也來了,“健健”說再換個地方,她對象說去她家在果達埠的停車場。到了停車場后,她和李某甲開車去教育路和東輝小區找老徐,結果沒找著。后來她接到“健健”打來的電話,讓她去都季賓館門前,說姓郭的媽媽先送過來五萬塊錢。她和李某甲開車去了都季賓館門前,結果被警察抓了。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與鐘甲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甲、李某甲因懷疑被害人郭某乙賭博使詐,為索取輸掉的錢款,糾集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自由,并有毆打情節,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非法拘禁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具有毆打情節,應從重處罰。歸案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黃欣平
人民陪審員 陳建平
人民陪審員 王云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雙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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