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425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威環刑初字第42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于山東省臨清市,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清市,現住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個體。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取保候審。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刑訴(2015)3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越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13時30分許,在威海市車管所院內,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某(另案處理)發生爭執,進而相互廝打。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用拳擊打被害人王某某的面部,致其骨折。后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趕至現場,與被告人張某某也發生廝打。期間,被害人王某某用腳踢被告人張某某腰部,致其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面部所受損傷構成輕傷,被告人張某某腰部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身份情況、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人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元,其中五千元已給付完畢,余款五千元以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保證金抵頂,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劉萌萌
人民陪審員 趙德寶
人民陪審員 高長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