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498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威環刑初字第49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黑河市,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黑河市五大連池市,現住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個體。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辛立森,山東英良泰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恩澤,山東英良泰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刑訴(2015)4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某于2015年4月29日20時,在威海市環翠區溫泉鎮溫泉明珠小區,因遛狗與被害人馬某某發生爭吵,后二人相互撕扯、毆打,期間被告人韓某左手拽扭被害人馬某某右手不放,致馬某某右手環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馬某某右手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韓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韓某已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三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韓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劉萌萌
人民陪審員 趙顯偉
人民陪審員 鄒琳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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