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461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威環刑初字第46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叢某某,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東省威海市,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現住址威海市環翠區,個體。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取保候審。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刑訴(2015)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叢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青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叢某某在威海市環翠區高山街經營某游戲廳,于該游戲廳內擺放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快樂向前沖”2臺、“動物樂園”5臺、“金雀”6臺、“028”機4臺、四座“抓魚機”1臺、六座“JINSHAYINSHA”1臺,可供27人同時賭博,并謀取利益。
上述事實,被告人叢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鄭偉、張文杰等人的證言、身份信息、查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刑事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叢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叢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叢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被告人叢某某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叢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張雁飛
人民陪審員 孫亦韜
人民陪審員 岳庚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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