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529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威環刑初字第52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威海市,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與現住地均為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個體。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審。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刑訴(2015)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自2012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在沒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駕駛車輛從煙臺市萊山區、牟平區購進煙花爆竹,后銷售給多人。
1、2012年到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銷售給黃某某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煙花爆竹。
2、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銷售給張某價值人民幣1500元的煙花爆竹。
3、2014年初到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兩次銷售給李某某價值人民幣2600元的煙花爆竹。
4、2013年底到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銷售給鄒某某價值人民幣3500元的煙花爆竹。
5、2014年春節前后,被告人李某某銷售給喬楠價值人民幣600元的煙花爆竹。
6、2014年春節前后,被告人李某某銷售給隋某某價值人民幣800元的煙花爆竹。
7、2013年5月到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銷售給李某價值人民幣3000元的煙花爆竹。
8、2014年5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銷售給梁某某價值人民幣1700元的煙花爆竹。
9、2014年8月到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銷售給谷某某價值人民幣640元的煙花爆竹。
10、2013年9月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銷售給高某某價值人民幣1480元的煙花爆竹。
11、2014年5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銷售給谷某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煙花爆竹。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價值人民幣11782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到案經過、扣押清單、身份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物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劉萌萌
人民陪審員 趙德寶
人民陪審員 杜琳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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