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456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威環刑初字第45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于山東省威海市,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威海市環翠區,現住址威海市環翠區,個體。1994年5月24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6月25日刑滿釋放;又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刑訴(2015)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越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日20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酒后回到其位于威海市環翠區張村鎮和興家園35號樓601室的家中,后在樓道內嘔吐,并敲打其鄰居即住在602室的被害人張某的房門,被害人張某及其妻規勸被告人黃某某回家休息,但被告人黃某某用拳頭毆打被害人張某的面部,致其雙側鼻骨粉碎性骨折并鼻中隔骨折。經鑒定,被害人張某鼻部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證言、戶籍信息、抓獲經過、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訴訟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黃某某對被害人張某的經濟損失進行了賠償,被害人對被告人黃某某表示諒解,要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被告人黃某某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張雁飛
人民陪審員 羅書強
人民陪審員 宋吉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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