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528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威環刑初字第52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于山東省威海市,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現住址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無業。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取保候審。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刑訴(2015)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劉某在威海市環翠區昆明路81號金猴購物廣場監控室內,因上班時間問題與同事即被害人張某某發生爭執,經商場經理張某某調解無效后被告人劉某準備離開,在其離開監控室的過程中,被害人張某某從被告人身后擊打其頸部,被告人劉某遂用拳頭擊打被害人張某某頭面部,致被害人右側上頜竇前外側壁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張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戶籍信息等證據,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均查證屬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張某某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劉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2000元,已履行。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案發后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被告人劉某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審判員 張雁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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