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337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威環刑初字第33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男,1994年4月2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雞西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藉地為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現住威海市環翠區。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以(2011)威高刑初字96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依法逮捕,于2015年3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訴刑訴(2015)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8月3日,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我院于同日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2015年9月1日,我院根據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的建議,恢復法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非法拘禁事實
2013年9月份,邱某某發現黃某某在玩撲克時出老千,便聯系了朋友苗某某準備抓黃某某的現行。2013年9月25日22時許,在威海市環翠區統一路李某某經營的“文軒齋”字畫裝裱室一房間,邱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和黃某某在打牌過程中,發現黃某某利用事先準備好的隱形眼鏡和撲克牌出老千,后邱某某發短信告知苗某某,苗某某遂帶領董某某(另案處理)、王某及被告人馬某到此,對黃某某拳打腳踢并讓其還錢,后董某某打電話給喬某某(另案處理),喬某某又帶一個朋友過來,邱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商量晚上不讓黃某某走,讓苗某某安排人對其看管,由邱某某、苗某某帶路,董某某、王某、馬某及喬某某、喬某某的朋友駕駛黃某某的轎車,先后將黃某某帶至威海市環翠區孫家疃海邊、“文軒齋”樓下、威海市環翠區時光咖啡包間內看管,并對其實施毆打、侮辱。9月26日凌晨3時許,喬某某及喬某某的朋友離開,董某某打電話讓于某某到車內,并讓其接替喬某某對黃某某進行看管,直至9月26日23時許,黃某某找其親屬將人民幣8萬元現金交給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才讓黃某某離開。事后,邱某某分得人民幣4.5萬元,邱某某分得人民幣1.5萬元,苗某某分得人民幣2萬元,苗某某分給董某某、王某、于某某及被告人馬某各人民幣500元。本院已以(2014)威環刑初字第63號刑事判決書對于某某、王某、邱某某、李某某、苗某某、邱某某非法拘禁罪先行判決,且各被告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二、聚眾斗毆事實
2013年10月3日,張某某、金某某等人與張某某因瑣事發生沖突,后雙方約定各自找人斗毆,金某某隨即聯系董某某(另案處理),要求董某某組織人前往威海市環翠區幸福門廣場斗毆,董某某同意后攜帶仿真長槍、組織被告人馬某及于某某、戚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持單刃刀等工具至約定地點,與已在此等候的國某某、李某、孔某某、宮某等人相互斗毆,董某某、馬某等人用鎬把對國某某進行毆打并將其頭部砍傷,經鑒定,其頭部所受損傷構成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在開庭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黃某某、國某某的陳述、證人黃某某、劉某某、胡某某、張某某、于某某、戚某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借條、刑事判決書、傷情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案發后,共同犯罪人董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國某某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國某某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非法拘禁他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拘禁罪及聚眾斗毆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犯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與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被告人馬某在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2011)威高刑初字96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馬某的緩刑宣告部分。
二、被告人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前罪一年十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石青志
人民陪審員 叢雙勝
人民陪審員 徐海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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