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刑初字第271號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威文刑初字第27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曾用名趙某某,男,1985年9月28日生于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漢族,中專文化。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以威文檢公刑訴(2015)3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明濤、劉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13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趙某醉酒駕駛魯K×××××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威海市文登區河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河畔花園小區東側時,車輛前端與由東向西步行橫過道路的被害人鄧某相碰撞,致鄧某受傷。發生事故后,被告人趙某棄車逃逸,后于當晚被查獲。經認定,被告人趙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驗,被告人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6.0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被害人鄧某的陳述;證人邵某的證言;視聽資料;檢驗報告單;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書;辦案說明;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趙某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健
人民陪審員 解樂斌
人民陪審員 于占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吳冰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