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刑初字第173號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5-9-24)
(2015)威文刑初字第17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男,1972年6月23日生于威海市文登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捕前住威海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2013年11月5日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男,1978年9月21日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延壽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延壽縣,捕前暫住威海市環翠區住家旅館。2015年3月10日因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8月13日生于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漢族,高中文化,威海市海洋與漁業協會司機,現住威海市文登區。2012年5月18日因毆打他人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行政罰款五百元。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審。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威海市看守所。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以威文檢公刑訴(2015)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胡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治、劉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胡某、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3月4日17時許,被告人許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及劉某某、董某某(后二人另案處理),在威海市文登區一游戲廳將被害人初某某騙到車上后拉至威海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一旅館,后許某伙同被告人胡某、王某、劉某某、董某某、石某(另案處理)等人將初某某拘禁在該旅館一房間內,時間長達二十余小時,期間對初某某實施捆綁、用火機燒、毆打等行為。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辨認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王某、胡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許某、王某、胡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庭審的辯論階段也未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4日17時許,被告人許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及劉某某、董某某(后二人另案處理),在威海市文登區一游戲廳將被害人初某某騙到車上后拉至威海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一旅館,后許某伙同被告人胡某、王某、劉某某、董某某、石某(另案處理)等人將初某某拘禁在該旅館一房間內,時間長達二十余小時,期間對初某某實施捆綁、用火機燒、毆打等行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親屬與被害人初某某的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初某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初某某陳述證實,2012年3月4日下午5時許,他在中和花園游戲廳門口,許某的一個伙計開車看見他,就叫他過去問個事。以問南海一個冷藏的事為名將其騙到車上。車上共計三個人,將他拉到威海。半路上將其頭蒙了起來。拉到地方以后,先把他的衣服脫光用膠帶將他纏在椅子上,然后問他是否知道為什么帶他到這里來?他講不知道。就用防風火機燒他。把他的腿部、手、腳等部位都燒傷了。在燒的過程中,許某過來了。許某也燒他的身體。許某邊燒邊問他那年猜寶“吃”許某時,有沒有他參與?他講沒有參與。許某問誰參與了?他講不知道。許某就走了。其他人燒他到晚上11點多鐘。第二天中午,許某又過來了。這些人繼續燒他。后來將他的蒙頭解開了,給他個餅吃。許某等人繼續問“吃”的人都有誰?他講不出來,許某等人繼續燒他,問他欠許某多少錢?最后他被逼沒法講欠10萬。后問他有什么?他說有農村信用社的卡。許某讓他把錢打許某卡上,并要了他的手機號碼。后來,許某讓他將他村的一個人騙出來就可以走。他說得兩天的時間。后在傍晚將他拉到草廟子,將蒙頭解開,放他走了。他打車回文登,晚上7時30分到家。他的燒傷主要在手腳,能有20多處。許某還用刀將他的胳膊劃傷了。對方共有六個人左右,都燒他了。
2、被告人許某供述證實,2010年年初在文登賭博認識的初某某。后來經常在一起賭博。因為他與初某某賭博時初某某總是贏。后來別人告訴他初某某耍鬼,他就想問一問。他多次打電話給初某某,初某某不露面,他就產生了找人幫忙的想法。2012年年初,他將買的二手車給劉某某、王某、鐵蛋開著找初某某,并讓他們三人住在櫻花時尚小區他的家住。三四天后的傍晚,劉某某打電話告訴他找到了初某某,問他怎沒辦?他讓劉某某他們想辦法將初某某拉到威海。他又找老胡將情況說了,讓老胡找個地方關初某某。又讓劉某某聯系老胡。他又開車去關初某某的地方。他和老胡到房間,劉某某、王某、鐵蛋及老胡領的青年都在。初某某只穿了褲頭帶著一個黑色頭套坐在房間中間的椅子上。雙手背在椅背上。從初某某胸口到腳脖子都用透明膠帶纏住了。初某某的雙手、上身和屁股都被用膠帶和椅子纏在一起。雙腳也用膠帶纏在一起。老胡領的青年正在打初某某的面部,用腳踢初某某的胸部和腿部,一邊問初某某是怎么耍鬼贏錢的?還用打火機燒初某某的手腳。初某某一直說沒有耍鬼。接著他也開始問初某某,并用身上帶的防風打火機燒初某某的手指頂、手指縫、腳趾。并讓初某某包著他輸得70多萬。初某某說可以把他身上的銀行卡給他,說里面有7萬塊。他嫌少沒有拿。他在房間呆了一個多小時,老胡領的青年一直在燒打初某某。后來他去吃飯時,讓老胡及領的青年、劉某某、王某、鐵蛋好好看著初某某別讓他跑了。第二天上午,他又去了關初某某的地方,劉某某等五人都在,初某某的手腳、很多燒傷,口鼻流血,身上有很多紅腫的傷痕,比頭天晚上他離開時還要重。他又提起讓初某某給他錢。初某某說湊不了那么多。他就讓初某某回去湊,打在他的卡上,并讓初某某將他村一起賭博的“老軍子”騙到文登,他好向其要錢。離開時,安排劉某某、王某、鐵蛋開車把初某某送到文登。后來劉某某打電話說把初某某放在半路上。
3、被告人胡某供述證實,2012年年初的時候,趙某某告訴他許某說賭博時被人騙了不少錢,許某想找出那人要錢。過了一個月以后,趙某某讓他到意合賓館找楊老板給許某開一個大房間。開好后,看見劉某某、王某、董某某帶著一個人過來。這個人的腦袋用衣服蒙著。他把他們領進了房間后又到樓梯口等許某。許某到了以后說那人就是出老千的人。趙某某和石某過來后問了情況讓他和上去。等他和石某上去,許某正好從房間出來。他和石某進去看見那個人被用衣服蒙著頭坐在椅子上,劉某某、董某某正在問那個人出老千的事,王某站在一邊沒吱聲。后來都問那個人,那個人就是不承認。之后先是劉某某、董某某扇那個人的嘴巴,在后來董某某用打火機燒那個人,接著他、劉某某、王某都開始用打火機燒那個人,那個人一直不承認。等到晚上十一二點鐘,他們都想睡覺,又怕那人跑了,董某某提出用膠帶把那人綁起來,劉某某、王某就用膠帶把那人綁在椅子上。過了一會兒,許某和趙某某一起進來了。許某問那人出老千的事,那人哭著跟許某辯解,許某也拿打火機燒那人。劉某某、王某、董某某帶那人過來是晚上五六點種,第二天早上七八點,他離開的時候,那個人還被關著。
4、被告人王某供述與被害人初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許某、胡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5、辨認筆錄證實許某辨認同案犯王某、劉某某、“鐵蛋”(董某某)、老胡(胡某);王某辨認同案犯胡某、“鐵蛋”(董某某)、石某;胡某辨認同案犯董某某、石某的情況。
6、傷情照片證實被害人初某某受傷的情況。
7、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實被告人許某被判刑及釋放的相關情況及被告人胡某、王某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8、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許某、胡某、王某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9、受案登記表、辦案說明等證實三被告人系被抓獲歸案。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可相互認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胡某、王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為索取賭資而非法拘禁他人且對被害人進行毆打、火燒、侮辱、虐待等,應從重處罰。鑒于三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告人王某通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健
人民陪審員 于占坤
人民陪審員 畢建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侯美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