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刑初字第206號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威文刑初字第20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個體。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家平,山東九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以威文檢公刑訴(2015)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瑩、郭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及辯護人王家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6日13時許,在威海市文登區南海大排檔北側的海景路上,被告人袁某與被害人徐某因超車發生爭執撕扯,后雙方持鐵棍將對方頭部打傷。經鑒定,被害人徐某的傷情已構成輕傷一級。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袁某主動至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南海新區派出所投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庭審辯論階段亦未辯解。
辯護人辯稱,被害人徐某有過錯、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袁某處以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3時許,在威海市文登區南海大排檔北側的海景路上,被告人袁某與被害人徐某因超車發生爭執撕扯,后雙方持鐵棍將對方頭部打傷。經鑒定,被害人徐某的傷情已構成輕傷一級。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袁某主動至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南海新區派出所投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袁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63000元,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實,案件來源系被害人徐某報警。
2、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袁某于2015年5月21日至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南海新區派出所投案自首。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袁某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4、現場圖片、作案工具照片、傷情照片證實,案發現場情況及作案工具、被害人傷情。
5、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徐某的傷情屬輕傷一級。
6、刑事和解協議書證實,被告人袁某賠償被害人劉某損失6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7、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證實,案發當天下午,因行車糾紛,他與一輛黑色轎車上的人發生了爭執。黑色轎車副駕駛下來一位稍胖穿短袖的人,將他揪下車罵他,司機也下車了,他們撕扯到一起,撕扯中他奪下短袖男子的鐵棍,打向對方,打在哪他不清楚,接著他被穿短袖男子的打了一鐵棍,他就倒地了。
8、證人李某證言證實,因行車糾紛,她丈夫徐某被一位穿短袖較胖的男子用鐵棍打了頭部,暈倒在地。
9、證人邢某證言證實,案發當天,因超車事宜,他和一面包車司機發生糾紛,停車后,他車上拉的朋友下車到面包車駕駛室,對方司機用車門頂了他朋友,他朋友就抓住對方司機衣服,兩個人互相撕扯起來,后來,他車上的朋友拿了個轎車輪胎用的套筒,對方司機用鐵棍,兩個人互相打對方,對方司機倒地了,他朋友頭破了流血了。
10、被告人袁某供述證實,案發當天,邢某開車拉著他行至南海大排檔北側大橋時因行車糾紛,他們和一面包車司機產生爭執。他坐在副駕駛位置,他下車過去按住駕駛室的車門不讓對方司機下車,對方用力推車門將他晃開了,下車罵他們,兩個人撕扯了一會后,對方司機從車上拿了根鐵棍朝他掄,他用胳膊擋住了,他就上車拿水管,他還沒來得急轉身,背后挨了對方一棍,對方司機又一棍打在他頭上,他用左手捂的頭,右手的水管順勢一掄向對方打去,應該打在對方頭部。邢某看他流了好多血就勸他走,對方女子報警了,司機倒地了,邢某就拉他走了。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可相互認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持鐵棍傷人,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被害人對被告人袁某予以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辯護人提出上述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袁某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榮成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區辦公室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同意適用社區矯正。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叢薈如
人民陪審員 解樂斌
人民陪審員 宋江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冰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