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刑初字第66號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5)乳刑初字第6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原乳山市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副站長(主持工作)、站長。現任乳山市崖子鎮徐家鎮畜牧獸醫站科員。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邢京科,山東聞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甲,乳山市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防疫員。現任乳山市崖子鎮張格莊村72號。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乳檢刑訴(2015)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苗苗、宮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邢京科,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濫用職權事實。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擔任乳山市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副站長(主持工作)、站長期間,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落實國家能繁母豬補貼政策的過程中,濫用職權,違反規定虛報能繁母豬數量,騙取國家補貼,造成經濟損失354310元。(二)貪污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擔任乳山市崖子鎮畜牧獸醫站副站長(主持工作)、站長期間,分別于2008年6月、2011年1月,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兩次通過截留單位房屋租賃款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6500元,案發后,贓款已追回。被告人李某甲在擔任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張格莊村防疫員期間,于2008年下半年,利用協助政府統計、申報能繁母豬補貼的職務之便,虛報能繁母豬112頭,騙取國家補貼人民幣11200元。案發后,贓款已追回。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濫用職權、違反規定虛報能繁母豬數量,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公款,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職務之便騙取能繁母豬補貼資金,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辨稱貪污的贓款雖沒有入賬,但用于買東西處理與上級的關系了。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王某甲不構成濫用職權罪;2、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擔任乳山市崖子鎮畜牧獸醫站副站長(主持工作)、站長期間,分別于2008年6月、2011年1月,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兩次通過截留單位房屋租賃款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6500元,案發后,贓款已追回。被告人李某甲在擔任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張格莊村防疫員期間,于2008年下半年,利用協助政府統計、申報能繁母豬補貼的職務之便,虛報能繁母豬112頭,騙取國家補貼人民幣11200元。案發后,贓款已追回。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擔任乳山市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副站長(主持工作)、站長期間,在落實國家能繁母豬補貼政策的過程中,濫用職權,違反規定虛報能繁母豬數量,騙取國家補貼,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288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物證、書證
1、乳山市人民檢察院傳喚證證實,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系經依法傳喚到案。
2、《山東省能繁母豬補貼實施意見》、《乳山市畜牧局(2008)33號文件》等文件證實,按要求畜牧獸醫人員、村防疫員逐場逐戶調查核實能繁母豬數量,飼養戶簽名,公示無異后,由鄉鎮政府匯總上報縣級牲畜、財政部門,每頭符合條件的能繁母豬2007年、2008年分別補貼50元和100元。
3、崖子鎮張格莊村2008年能繁母豬存欄數量入戶核實登記表證實,養殖戶李某甲養殖母豬存欄數由“3”改為“126”,最后一行,“李某甲”“123”被劃掉。
4、2008年崖子鎮能繁母豬補貼發放登記表證實,李某甲能繁母豬補貼數126頭,補貼金額12600元,能繁母豬存欄數14頭;王某丁能繁母豬補貼數1200頭,補貼金額120000元,能繁母豬存欄數1200頭。
5、2007年崖子鎮能繁母豬補貼發放登記表證實,東發養殖公司能繁母豬補貼數6631頭,補貼金額331550元。
6、崖子鎮2011年能繁母豬存欄數量入戶核實登記表證實,第一行,養殖戶東發養殖(法人王某丁)養殖母豬存欄數由“786”改為“817”,第二行,存欄數“2000”,合計由“786”改為“817”,又改為“2817”。
7、乳山市東發養殖有限公司能繁母豬存欄數統計說明、會計明細證實,2008年、2011年虛報能繁母豬頭數共計2786頭,騙取國家能繁母豬補貼款278600元。
8、中共乳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證實,王某甲在征兵入伍過程中收受財物被處分的情況。
9、乳山市崖子鎮人民政府證明證實,王某甲的自然狀況及任職情況。
10、房屋租賃協議證實,王某甲代表崖子鎮獸醫站與宋某簽訂的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為期五年的房屋租賃合同,一次性給付租賃費1萬元。
11、宋某提供的2010年1月24日崖子鎮獸醫站為宋某出具的水電費現金收據1萬元、租賃費5000元收據,經手人為王某甲,證實宋某向崖子鎮獸醫站繳納費用情況。
12、獸醫站記賬憑證證實,2008年6月14日,宋某丁(宋某)交給獸醫站6000元水電費(租賃費);2010年1月24日,宋某交給獸醫站10000元水電費(租賃費)。
13、乳山市畜牧獸醫局證明、乳山市畜牧局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任免職務文件證實,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系事業單位,王某甲是事業編制人員,2005年至2008年8月系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副站長,主持工作兼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至2012年2月任該站站長,負責全面工作。
14、乳山市畜牧獸醫局(2007)22號文件、證明、農村動物防疫員協議書、動物防疫責任狀,證實2008年1月1日,李某甲同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簽訂協議擔任村級動物防疫員,2007年至今享受市財政發放的村級防疫員誤工補貼,李某甲的工作職責是動物防疫,每月上報畜禽存欄。
15、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山東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證實在王某甲處扣押贓款295100元、在李某甲處扣押贓款11200元。
16、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身份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乙證實,2007年底,李某甲對他說明年還發母豬補貼,你們多報點,多得點補貼。他對李某甲說報123頭吧。當時豬場只有不到10頭母豬。2008年初,簽訂母豬合同的時候,當時答應按照123頭母豬發放補貼,所以申請母豬補貼的時候,李某甲、獸醫站也是按照123頭母豬上報的。當時他沒有信用社的一卡通,他找李某甲辦的手續,補貼發下來時,他和李某甲到信用社取的12300元補貼款。
2、證人王某乙證實,他原是崖子鎮畜牧站工作人員,2008年春天,他按王某甲開會的要求讓養殖戶與獸醫站簽訂合同,李某甲上報的是123頭,他對李某乙說站上統計你這里有123頭母豬,簽合同后補貼才能有一頭母豬算一頭母豬。李某乙說就是123頭,并讓他幫助簽字。后李某丙按照123頭交的6150元的合同款。第二年春天,他去豬場核實母豬只有12頭,為了給站上創造效益,獲得提成,他就按123頭簽訂的合同。
3、證人宋某證實,2008年,他通過宋某丁聯系王某甲租了獸醫站的五間房,第一次簽訂三年期的合同,他交給王某甲現金7500元,王某甲給他的收據上寫的是6千元。到期后,2011年又續租了五年,他與王某甲商定租金為2.5萬元,他給王某甲現金2.5萬元,但王某甲給他一份合同上寫的租賃費是1萬元。后期王某甲給了他1萬元的水電費單據和自己寫的5千元租賃費單據。他沒有付過獸醫站1萬元的水電費,也沒有另外收過他5千元的房租。
4、證人李某丙證實,2008年和2011年是由王某甲負責統計東發養殖能繁母豬數量。2011年東發養殖場能繁母豬存欄量核實登記表中第一行信息是786頭和變更后的717頭都是王某甲讓她寫的,第二行又寫了2000頭的字不是她寫的,看筆跡是王某甲寫的,具體原因不清楚,她把沒有蓋章的表交給王某甲。東發養殖場的具體頭數是王某甲統計后告訴她,由她登記在登記表上。從賬目記載看,宋某分兩次租畜牧站的房屋,協議都是王某甲與對方商定的,第一次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當時宋某是以宋某丁的名字租的房子,租金共計6千元,租金是王某甲收的。第二次是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共計1萬元。繳款人為宋某的水電費1萬元的收據(2010年1月24日)應該是繳第二次租房子交五年的房租1萬元,是王某甲開的收據,租金也是王某甲收的,因為開房租手續復雜,所以以“水電費”名義收房租。兩次收的房租都入賬了。
5、證人于某證實,2007年,東發養殖在建設期間,沒有養豬。不清楚東發養殖報6631頭能繁母豬的具體情況。2009年1月9日,王某丁的銀行卡內匯入120000元、2011年11月18日匯入281700元,是能繁母豬補貼款,這張銀行卡由環山養殖有限公司出納會計拿著,該二筆款實際都是給公司了。
6、證人姜某證實,2007年下半年至2014年8月份任環山養殖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基建和種豬銷售。東發養殖是環山養殖有限公司下屬的一個豬場,2007年建設,2008年4月份投產養豬。2011年東發養殖不可能有2817頭能繁母豬。他沒有因能繁母豬頭數的事情找過王某甲。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7年底,宋某丁和宋某對他說要租獸醫站的房子,他同意了,他代表獸醫站和宋某簽訂了租賃協議,名字寫的是宋某丁,實際是宋某租用的,租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租金7500元,宋某一次性把7500元給了他,他手頭緊,私下從中留下了1500元,個人零花了,余下的6千元錢交給會計李某丙入單位賬了。因怕別人發現他留下1500元,協議一直由他保管,后丟了。2010年前后,宋某想繼續租房子,提前找他商量,商定租期為五年,租賃費共計2.5萬元,宋某把2.5萬元現金給了他,因他想從中留下1.5萬元,怕被別人發現,所以協議上寫了1萬元,他交給會計李某丙1萬元,李某丙開的1萬元的收據,余下的1.5萬元讓他自己留下花了。因房租是2.5萬元,獸醫站只開了1萬元的收據,加上租賃協議上的1萬元,還差5千元,所以他又給宋某寫了一張5千元的收條。這16500元用于個人支付車輛加油費、修理車和吃飯了,沒有相關單據,也沒有記賬。為單位支出的費用都在獸醫站處理了。(還要了2萬用于修車,借了1萬,)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他自1985年開始擔任乳山市崖子鎮張格莊村防疫員。2008年春天,崖子鎮獸醫站王某甲組織開會,讓各村防疫站把本村能繁母豬數量統計上來,說財政要給補貼。防疫的時候,他在李某乙的辦公室,李某乙知道補貼的事后,對他說幫其多報些母豬數量,好多給補貼錢,補貼下來分給他倆個。他想著自己能分點好處,就同意了,他沒有按要求挨頭清點,只按李某乙說的123頭能繁母豬上報,實際上李某乙的豬場也就十幾頭老母豬,李某乙用他的銀行卡辦的手續。2008年12月份,鎮上獸醫站核實時,他知道李某乙只有11頭能繁母豬。2008年12月18日發放補貼表能繁母豬存欄數14頭,其中有他養的3頭。李某乙領到12300元補貼,沒有分給他錢。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兩次通過截留單位房屋租賃款的方式,侵吞公款;被告人李某甲在擔任崖子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張格莊村防疫員期間,利用協助鎮政府統計、申報能繁母豬補貼的職務之便,騙取國家補貼款,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貪污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濫用職權罪,經查,被告人王某甲雖在落實國家能繁母豬補貼政策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濫用職權的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犯濫用職權罪,本院不予認定,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該辯解,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王某甲辯稱貪污的錢用于購買物品處理與上級單位關系的辯解,被告人王某甲將公款據為已有后,已犯罪既遂,購買物品處理其個人事宜,是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后的一種延續行為,故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可以依法從輕處理,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案發后積極退贓,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之規定,判處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扣押的本案贓款27700元,由乳山市人民檢察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義全
人民陪審員 鄭友林
人民陪審員 馮成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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