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刑初字第212號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9-8)
(2015)乳刑初字第21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北京市藍色經典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經理。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F羈押于乳山市看守所。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乳檢刑訴(2015)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山、李靜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陸某先后兩次在乳山市官地小區1號樓2單元2樓西其租房內、乳山市愛尊客連鎖酒店內容留于某、左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陸某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陸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陸某先后兩次在乳山市官地小區1號樓2單元2樓西其租房內、乳山市愛尊客連鎖酒店內容留于某、左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陸某的供述、證人左某、于某、田某、段某、宋某的證言,酒店入住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陸某認罪態度較好,本院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陸某的犯罪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條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到2015年10月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于愛華
人民陪審員 于復洲
人民陪審員 于翠連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宋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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