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少刑初字第26號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5)乳少刑初字第2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乳檢公刑訴(2015)3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山、宮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10時15分許,被告人丁某駕駛魯K×××××號小型轎車載鄧某、蔡某順206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乳山市徐家鎮邢家屯村口時,撞在路東邊大樹上,致鄧某創傷休克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丁某因超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丁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其供述、證人蔡某、閆某、鄧某、孫某真的證言、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尸體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辦案說明、調解協議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規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于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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