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榮少刑初字第137號
——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榮少刑初字第13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公刑訴(2015)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延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無證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榮成市俚島鎮燕泊村南公路由西東行,與顏某駕駛魯K×××××號轎車由北南行向東左轉彎時相撞,致兩車損壞。經檢測,被告人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4.79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害人顏某的陳述,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片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持注銷駕駛證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榮成市俚島鎮燕泊村南公路由西東行,與顏某駕駛魯K×××××號轎車由北南行向東左轉彎時相撞,致兩車損壞。經檢測,被告人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4.79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被告人劉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顏某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片,榮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報告,山東天弘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查獲經過,辦案說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劉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為保護公共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員 孫愛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朱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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