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榮少刑初字第125號
——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榮少刑初字第12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公刑訴(2015)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伶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7時50分許,被告人徐某駕駛魯K×××××號小型轎車,沿榮成市石島黃海中路由南北行,行至石島整骨醫院東道路處時,與前方王某乙、馬某由東向西通過人行橫道時相撞,致王某乙顱腦損傷死亡;致馬某肋骨4根骨折,左脛腓骨多段骨折受傷,其傷勢均構成輕傷一級。被告人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甲的證言、書證、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片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7時50分許,被告人徐某駕駛魯K×××××號小型轎車,沿榮成市石島黃海中路由南北行,行至石島整骨醫院東道路處時,與由東向西通過人行橫道的王某乙、馬某相撞,致王某乙顱腦損傷死亡;致馬某肋骨4根骨折,左脛腓骨多段骨折受傷,其傷勢均構成輕傷一級。被告人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王某乙的近親屬及被害人馬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本院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王某乙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徐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甲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片、山東天弘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榮成市公安局扣押清單、辦案說明,調解協議、諒解書、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違法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某乙近親屬及被害人馬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為保護公共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曲 玲
人民陪審員 林洪燕
人民陪審員 寧桂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朱曉蕾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