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榮刑初字第141號
——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2015-9-7)
(2015)榮刑初字第14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鞠某,無業。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看守所。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公刑訴(2015)2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鞠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伶俐、李延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鞠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3時許,被告人鞠某到榮成市虹橋南區103號樓樓前,手持瓦片將停放在樓下的魯K×××××哈弗吉普車和魯K×××××寶馬轎車砸壞,后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所損壞車輛損失共計價值14172元。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鞠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鞠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王某、包麗琴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鞠某與被害人王某、包麗琴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鞠某取得王某、包麗琴的諒解。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5日3時許,被告人鞠某到榮成市虹橋南區103號樓樓前,手持瓦片將停放該處的魯K×××××號哈弗吉普車和魯K×××××號寶馬轎車砸壞,后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車輛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14172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包麗琴等人的陳述、證人張某的證言、被毀壞車輛照片、扣押清單及照片、查獲經過、監控錄像、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榮成市公安局現場檢測報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鞠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鞠某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鞠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王冬梅
人民陪審員 宋保成
人民陪審員 岳天信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岳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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