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榮少刑初字第44號
——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榮少刑初字第44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雷某甲。系被害人雷某乙之父。
訴訟代理人連業明,山東劍琴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系被害人黃某乙之父。
訴訟代理人黃兆強。
訴訟代理人連業明,山東劍琴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強某。系被害人黃某乙之母。
訴訟代理人黃兆強。
訴訟代理人連業明,山東劍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白某。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公刑訴(201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延宗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雷某甲、訴訟代理人黃兆強、連業明,被告人白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在訴訟過程中,在本院主持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張某、雷某乙、黃某乙、雷某丙之乘客座位險責任限額內的經濟損失(每座1萬元)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12時40分許,被告人白某駕駛魯K×××××號小型轎車載張某、雷某乙、黃某乙、雷某丙,沿威石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駛,行至榮成市大疃鎮雙石孫家村東道路處,車輛駛入道路西側綠化帶后與樹木相撞,致張某創傷性休克死亡;致雷某乙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休克死亡;致黃某乙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休克死亡;致雷某丙(2010年9月13日出生)顱腦損傷于2014年8月16日死亡。被告人白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證人陳某、梁某等人的證言、書證、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片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白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致四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雷某甲訴稱,被告人白某的行為致雷某乙死亡,要求白某賠償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3193元,交通費5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強某訴稱,被告人白某的行為致黃某乙死亡,要求白某賠償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3193元,交通費5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雷某甲、黃某甲、強某訴稱,被告人白某的行為致張某、雷某丙死亡,要求白某賠償因張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3193元,交通費5000元,因雷某丙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3193元,交通費5000元。
被告人白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賠償數額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4日12時40分許,被告人白某駕駛魯K×××××號小型轎車載張某、雷某乙、黃某乙、雷某丙(2010年9月13日出生),沿威石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駛,行至榮成市大疃鎮雙石孫家村東道路處,車輛駛入道路西側綠化帶后與樹木相撞,致張某創傷性休克當場死亡;致雷某乙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休克當場死亡;致黃某乙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休克當場死亡;致雷某丙顱腦損傷于2014年8月16日死亡。被告人白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的行為致雷某乙死亡,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12633元,其中,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3193元,交通費5000元。
被告人白某的行為致黃某乙死亡,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12633元,其中,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3193元,交通費5000元。
被告人白某的行為致雷某丙死亡,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12633元,其中,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3193元,交通費5000元。
被告人白某的行為致張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12633,其中,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3193元,交通費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白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梁某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片,山東天弘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報告,榮成市公安局扣押清單,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保險單、辦案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致四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對上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主張,被告人白某庭審中均予以確認,本院予以照準。但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已承擔的數額應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人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本案中,榮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張某、雷某乙、黃某乙均系因此次車禍當場死亡,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推定作為長輩的張某先于其子雷某乙死亡,因其本人離異,父母雙亡,其在本案中經濟損失亦應由雷某乙繼承;雷某乙死亡后,其損失由其父雷某甲和其子雷某丙繼承;雷某丙死亡后,其損失由其祖父雷某甲和外祖父母黃某甲、強某繼承。
鑒于被告人白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為保護公共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白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雷某甲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71347.56元。
被告人白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強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39184.44元。
(上述賠償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陳忠勝
人民陪審員 寧桂英
人民陪審員 梁政德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朱曉蕾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