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322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德城民初字第2322號
原告:索某。
委托代理人:任吉東,山東明鏡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
原告索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門玉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2003年生育一子,名王某乙。婚后感情尚可,自2008年起被告游手好閑,不務正業,對家庭、子女不管不問,尤其讓原告不能接受的是,長期在外于她人非法同居,并經常夜不歸宿,原告多次勸阻,被告對原告多次進行毆打,對孩子不盡撫養義務,現雙方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現雙方無和好可能。為此,訴請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孩子已經大了,為了孩子不離婚,原告沒有證據說我游手好閑。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2003年生育一子,名王某乙。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結婚時間較長,且婚后又育有一子。原、被告生活中應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故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門玉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孫瑞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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