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950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德城民初字第2950號
原告:遲某。
被告:宋某。
原告遲某訴被告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孟吉民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遲某,被告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年××月登記結婚,2004年12月12日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于2005年11月7日經人勸和復婚;楹,被告經常因酗酒、不務正業、家庭瑣事等和原告吵架,對家庭生活不管不顧,多次毆打原告,現雙方感情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一、要求與被告離婚。二、婚生子女宋明鈺、宋琪澤歸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實,我不同意離婚。第一、原、被告之間感情可以,沒有根本性的矛盾,被告和原告母親之間存在家庭矛盾,導致原告起訴離婚。第二、如果判決離婚,被告要求撫養孩子,因女兒趙某一直隨被告生活,撫養費也一直由被告承擔,被告學歷高,且工作性質是教師,由被告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第三、如果判決離婚,要求原告歸還被告的婚前財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慌w某。雙方婚前感情較好,婚后偶因瑣事爭執。2014年雙方發生矛盾,原告搬出共同租住的房屋,后經人調解,搬回去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又因矛盾搬出生活至今。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庭審筆錄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結婚四年并育有一女,雙方應當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雖然在婚后生活中,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對夫妻關系有一定影響,但尚不足以導致感情破裂。況且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也沒有提交證據證實,故其請求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溝通,多理解,多包容、共同珍惜夫妻感情,盡力避免影響夫妻感情事情的發生,就能建立起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孟吉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姜秀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