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刑初字第169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德城刑初字第169號
公訴機關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蘆某,個體,系本案被害人鄭致停之妻。
委托代理人劉山陵、張順華,山東銅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某,德州市第二中學教師,系本案被害人鄭致停之長子。
委托代理人劉山陵、張順華,山東銅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甲,個體,德州市黑馬市場電廠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鄭致停之次子。
委托代理人劉山陵、張順華,山東銅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乙,個體,德州市黑馬市場電廠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鄭致停之三子。
委托代理人劉山陵、張順華,山東銅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丙,個體,德州市黑馬市場電廠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鄭致停之長女。
委托代理人劉山陵、張順華,山東銅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丁,德州市第二中學教師,系本案被害人鄭致停之次女。
委托代理人劉山陵、張順華,山東銅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1954年8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縣,初中文化,河北省故城縣青罕鎮(zhèn)青罕村農民,住該村282號。因犯強奸罪于198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起訴書中未指控);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0月2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起訴書中未指控)。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于2014年4月2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7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15年2月3日被逮捕。
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德城檢公訴刑訴(2014)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蘆某、盧某、鄭某甲、鄭某乙、鄭某丙、鄭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賠償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139608.56元。宣判后,公訴機關提出抗訴,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裁定發(fā)回重審。
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磊、書記員蘇洋洋出庭支持公訴,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農用三輪車在德州運河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天衢路與商貿大道丁字路路口處與被害人鄭致停發(fā)生刮碰,致使鄭致停死亡。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公訴人在庭審中稱,被告人李某的行為符合自首的規(guī)定,但在量刑時需從嚴把握,并希望被告人李某能積極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責任,依法判令李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359221.36元。其中死亡賠償金395696元、喪葬費23193元、搶救費1177.7元、尸檢費500元、停尸費960元,以上共計421526.7元,被告人李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10000元,其余部分承擔80%即249221.36元,共計359221.36元。訴訟代理人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無辯解意見。其表示有賠償意愿,但一直沒賠償過。其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車牌號為冀T×××××的時風牌農用三輪車沿德州運河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天衢西路由西向東行駛,當其行駛至天衢西路與商貿大道丁字路路口處時,與騎自行車斜穿商貿大道的山東省平原縣張華鎮(zhèn)鄭官屯村村民鄭致停發(fā)生刮碰,致使鄭致停當場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鄭致停系顱腦損傷死亡。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且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違法行為對此次道路事故所起作用較大,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鄭致停駕駛非機動車橫過馬路時未下車推行的違法行為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較小,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公安人員將涉案三輪農用車、自行車扣留的事實。
2、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經(jīng)查詢未查詢到被告人李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信息。
3、機動車登記表及所附說明,證實被告人李某駕駛的時風牌三輪車的登記情況。
4、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于2014年2月13日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受案登記表,分別證實本案的偵破過程及被告人李某的歸案情況。
5、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各1份,證實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54年8月3日,作案時具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等基本情況。
6、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殘、亡前供養(yǎng)情況證明表、常住人口登記卡、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害人鄭致停身份的真實性,及鄭致停妻子、子女的出生日期等情況。
7、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注銷證明,證實證實被害人鄭致停因交通事故死亡及注銷戶口的事實。
8、道路交通事故公開證據(jù)筆錄,證實該案證據(jù)于2014年5月16日公開質證的事實。
9、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李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罰款200元的事實。
10、刑事判決書復印件,證實被告人李某的前科情況。
11、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證實2005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曾因其它交通肇事案件被網(wǎng)上追逃的事實。
12、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證實1985年被告人李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二)證人證言
1、楊某的證言,證實其是被告人李某的妻子。2014年4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農用三輪車載著其從家來德州市黑馬市場批發(fā)菜,當行駛至黑馬市場北路口準備向右拐彎時,看到一個騎自行車的老頭由東南向西北走,其看到李某向右打方向盤,隨后三輪車就向左側側翻,其和李某在車里爬出來后看到騎自行車的老頭仰躺在地上。
2、盧某的證言,證實其是被害人鄭致停的長子。案發(fā)當天,現(xiàn)場施救的醫(yī)生電話通知其父親發(fā)生車禍的事情。同時證實,其父親每天兩三點鐘都會出門去和其他老年人聊天、下棋。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實2014年4月19日下午,其駕駛三輪車載著妻子證人楊某到德州市黑馬市場批發(fā)菜,行駛至黑馬市場北邊的丁字路口準備拐彎時看到一個老年男子騎著自行車從東南向西北方向行駛,其馬上采取避讓措施,隨后其三輪車發(fā)生了側翻,看到騎自行車的老頭仰躺在地上,左太陽穴處流血了。行人有人撥打電話報警了,其就在原地等待處理。
(四)鑒定意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且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違法行為對此次道路事故所起作用較大,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鄭致停駕駛非機動車橫過馬路時未下車推行的違法行為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較小,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意見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1)時風牌三輪車(事故時懸掛河北T×××××號牌)(以下簡稱三輪車)前部轉向信號燈燈具缺失;(2)三輪車車外后視鏡缺失;(3)三輪車行車制動裝置技術狀況不合格;(4)鄭致停事故時處于騎行自行車狀態(tài);(5)三輪車事故時由西向南右轉彎行駛,自行車事故時車頭指向西偏北、車尾朝向東偏南;(6)自行車車身左側與三輪車車身左側中后部發(fā)生刮擦接觸碰撞;(7)三輪車與自行車事故時碰撞點的路面位置位于兩事故車輛遺留路面滑移痕跡反向延長線交點路面上,即三輪車遺留路面滑移痕跡起始端南偏東方向、自行車遺留路面滑移痕跡起始端北偏西方向路面上;(8)三輪車事故時行駛速度約為28-34km/h”。
3、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文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送檢的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4、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尸體檢驗報告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了被害人鄭致停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五)勘驗、檢查筆錄
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本案事故現(xiàn)場的狀況、肇事車輛的特征等。
上述證據(jù)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對楊某的證言表示異議,認為該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因為證人楊某與被告人李某有利害關系,該證言不應認可。對此公訴人認為該證言基本能反映出當時的基本情況,是對整個過程的客觀描述。經(jīng)查,公訴人的意見屬實,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證據(j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李某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當庭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了電話錄音一份,欲證實被告人李某在行政拘留期間并沒有受傷,有逃避處罰的嫌疑,該證據(jù),被告人、公訴人均提出異議,經(jīng)查,該錄音無提取過程的說明,來源不明,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為:搶救費
1177.7元、尸檢費500元、停尸費960元、死亡賠償金
395696元、喪葬費23193元,以上共計421526.7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當庭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了下列證據(jù):1、平原縣張華鎮(zhèn)華新社區(qū)鄭官屯村民小組出具的證明信1份,欲證實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害人鄭致停的親屬關系,被告人李某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2、德州運河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運河街道辦事處天衢西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1份、房屋租賃合同2份、山東德州黑馬集團農貿水產(chǎn)批發(fā)市場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證明1份、交易記錄2份、車管所出具的材料一份,以上證據(jù)欲證實被害人鄭致停自2008年至2014年4月19日在老電廠宿舍居住,名下有兩輛機動車從事蔬菜批發(fā)業(yè)務,賠償標準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被告人李某沒有異議,經(jīng)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委托代理人提交證據(jù)證實鄭致停的經(jīng)常居住地在德州運河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及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德州運河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故此,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3、搶救費單據(jù)2份、尸體鑒定費單據(jù)1份,欲證實被害人鄭致停的搶救費用為1177.7元、尸體鑒定費為500元的事實,李某對該證據(jù)無異議,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信。4、停尸費單據(jù)1份,李某對該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李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本案事實,可視為自首。公訴人在庭審中發(fā)表的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對其交通肇事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421526.7元,按照其過錯比例百分之八十計算,為359221.36元,應予賠償。為打擊犯罪,維護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徒煌ㄟ\輸?shù)陌踩鶕?jù)李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賠償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359221.36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馬 軍
審 判 員 王 茜
人民陪審員 唐榮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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