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刑初字第187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5-9-30)
(2015)德城刑初字第187號
公訴機關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個體司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春彬,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德城檢公刑訴(2015)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云濤、書記員邱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趙春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逆向停放在德城區解放南路交警一大隊二中隊門口附近的魯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南向北行駛斜過公路時,其車前部右側將沿解放南路西側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害人王某乙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使王某乙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認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胸部損傷合并腹部損傷死亡。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乙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之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公訴人當庭稱被告人劉某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被害人方某到賠償。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無辯解意見,其未提交證據。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某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已賠償被害人方。辯護人提交了民事判決書、過付款收據等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逆向停放在德州市德城區解放南路交警一大隊二中隊門口附近的魯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南向北行駛斜過公路時,其車前部右側將沿德城區解放南路西側由南向北行駛的德州市德城區新華路40號1號樓2單元202號居民王某乙(男,1939年11月出生)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使王某乙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王某乙系胸部損傷合并腹部損傷死亡。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且借道通行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乙騎行自行車未實行右側通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自動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二中隊報警,隨后撥打122急救電話和120報警電話,并在案發現場等候公安人員的到來,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公安人員讓其回家等候處理。同年4月28日上午,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劉某到該事故處理大隊后,對其刑事拘留。
案發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已對被害人王某乙近親屬的經濟損失進行了理賠。被告人劉某已依據民事判決書的內容賠償被害人方尸體檢驗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涉案貨車、自行車被公安機關扣留情況。
2、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分別證實被告人劉某具有駕駛資格,準駕車型B2,以及肇事貨車登記所有人情況。
3、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的偵破及被告人劉某的歸案情況。
4、戶籍證明信、注銷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實被害人王某乙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況,以及其因死亡戶口被注銷情況。
5、殘、亡者殘亡前供養情況證明表,證實被害人王某乙亡前家庭供養人情況。
6、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告人劉某出生于1965年9月23日,作案時具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等基本情況。
二、證人證言
1、王某甲的證言,證實案發當天下午,其父親被害人王某乙騎自行車出去撈魚蟲,一般應在下午五六點鐘到家。當晚六時許,王某甲得知王某乙被撞的事實。
2、吳某的證言,證實案發當天其在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二中隊值班時,一名剛在其單位換車輛通行證的男子跑進院內,稱自己車底下有個老人,吳某跑過去,看見在其單位門口有一輛大貨車,一個老頭趴在車下,一輛自行車在旁邊。另證實該貨車上只有駕駛員一人。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劉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實被告人劉某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其駕車發生以上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
四、鑒定意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劉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且借道通行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乙騎行自行車未實行右側通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2、酒精檢測報告、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經鑒定,被告人劉某、被害人王某乙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3、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尸檢照片,證實經鑒定,被害人王某乙系胸部損傷合并腹部損傷死亡。
4、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自行車碰撞時處于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被害人王某乙事故時處于騎行自行車的狀態。
五、勘驗筆錄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證實本案事故現場狀況。
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當庭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民事判決書、過付款收據復印件等證據,欲證實該案民事賠償已由保險公司、被告人劉某依法賠付。公訴人、被告人劉某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被害人近親屬已依法得到賠償。公訴人及辯護人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為打擊犯罪,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的安全,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劉印江
審 判 員 王 茜
人民陪審員 于文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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