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樂刑初字第55號
——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法院(2015-9-2)
(2015)樂刑初字第55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某林,男,漢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于山東省慶云縣,農(nóng)民,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席秀東,山東古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公訴刑訴(201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林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樂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文秀、楊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林及其辯護人席秀東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4年7月6日11時許,被告人范某林和其父親范某軍在云紅街道辦事處崔家集市上賣西瓜,與郭某霞因買賣西瓜發(fā)生口角,郭某霞打電話將其丈夫趙某強、妹夫譚某菲叫來,雙方發(fā)生毆斗。范某林用鐵棍將趙某強頭部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趙某強傷情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范某林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范某林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罪悔罪,要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且屬初犯、偶犯,被害人亦有過錯,建議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1時許,被告人范某林和其父親范某軍在云紅街道辦事處崔家集市上賣西瓜,與郭某霞因買賣西瓜發(fā)生口角,經(jīng)人勸離后,郭某霞打電話將其丈夫趙某強、妹夫譚某菲叫來,雙方發(fā)生毆斗,范某林用鐵棍將趙某強頭部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趙某強傷情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范某林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關(guān)于附帶民事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共計二萬六千元人民幣,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
1、物證、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被害人趙某強妻子郭某霞2014年7月6日電話報案,公安機關(guān)立案情況。
(2)扣押清單、物證照片證實,被告人用于打傷被害人的鐵棍。
(3)樂陵市公安局傷情照片證實,被害人趙某強受傷情況。
(4)出警記錄、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guān)接警出警以及被告人于案發(fā)次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情況。
(5)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符合犯罪主體身份。
(6)住院材料證實,被害人住院治療情況。
2、證人證言
(1)范某軍(被告人之父)證言證實,2014年7月6日上午11時左右,其與兒子范某林在云紅街道辦事處崔家集市賣西瓜,當時有三名婦女買西瓜,因價格原因與其中一名婦女(即郭某霞)發(fā)生爭執(zhí)。范某林幫助郭某霞將西瓜搬上車子后,郭某霞在罵街并和范某林爭吵并說:“我看你想挨揍。”這時旁邊另一名婦女說:“打電話叫人揍他”。一名騎電動車的老頭過來勸開后,這幾名婦女就走了,大約過了十分鐘左右,吵架的那名婦女帶來了兩名男子40歲左右(趙某強與譚某菲),這兩名男子二話沒說,就沖范某林拳頭巴掌打了起來,范某林被打急了,就從車上拿了一根鐵撬棍沖著其中一名男子頭部掄了過去,這名男子頭部流血后,范某林就跑了。
(2)郭某霞證言證實,其在崔家集市上和賣西瓜的父子二人發(fā)生爭吵,其給對象趙某強打了一個電話,趙某強和譚某菲來了與賣西瓜的理論過程中,賣西瓜的小伙子就從車上拿起一個鐵棍子,把趙某強的頭打破了。
(3)譚某菲證言證實,其是趙某強的妹夫。案發(fā)當日在崔家集市上其和趙某強與賣西瓜的父子二人理論過程中,賣西瓜的小伙子從車上拿了一根鐵棍子掄。其奪鐵棍子時,看到趙某強躺在地上,頭部流了很多血,賣西瓜的小伙子往西跑了。
(4)劉某章證言證實,案發(fā)時其正在崔家集市上賣杏。當時看到離七八米遠的西邊賣西瓜的和一婦女吵了起來,旁邊一個人過去把他倆給勸開了,接著那名婦女就走了。過了大約半個小時,不知誰喊了聲“打起來了”。其看見一名穿白T恤的男子捂著腦袋倒在了地上,滿臉都是血,那個賣西瓜的人的兒子往西跑了。
(5)閆某田證言證實,其在崔家集市上看到賣西瓜的小伙子正在把一個25歲左右的小伙子摁在地上在撕打,打了一會兒,這兩個小伙子就從地上爬了起來爭奪一個鐵棍子。其看見地上躺著一個40多歲的男子,頭部流著血。
4、被害人趙某強陳述證實,2014年7月6日上午11點多鐘,妻子郭某霞給我打電話說在崔家集上有人罵她,其就趕緊去了。在去的路上看到妹夫譚某菲,就沖他點了一下頭,譚某菲在后面跟其一塊兒去了。其和妻子相遇后一同到了賣西瓜的人那里,妻子和賣西瓜的人吵起來了,其順手推了那人一下。這時范某林從車上跳了下來,朝其頭打了一下,具體用什么打的不知道,其被打迷糊了躺在地上,后來的事就不知道了。
5、被告人范某林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7月7日9時48分其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2014年7月6日11點左右,其和父親正在樂陵云紅街道辦事處崔家集市上擺攤賣西瓜,這時有三名騎著電動車的陌生女子來買西瓜,當時其在車上給別人裝西瓜,父親在車下面賣西瓜,這個時候聽到父親跟那三名女子中的一個說:“你把買西瓜少我的那三毛錢給我,我就把西瓜給你裝到電動車上。”接著,這名女子對我父親說:“我不要了。”其見這名女子挺生氣,說話挺沖,就在車上對這名女子說:“你別吵,我把西瓜給你裝到電動車上。”隨后從車上下來,把這名女子買的西瓜裝到了她的電動車上。這時聽到這名女子罵街,其對這名女子說:“你是人嗎,你說的這是人話嗎?你罵人干什么。”接著這名女子對其說:“我不光說你,我還打你來。”這時三名女子中的另一名女子對吵吵的這名女子說:“叫人來揍他”。這時一名男子來勸說,其就不言語了,回到車上繼續(xù)給別人裝西瓜,那三名女子也騎著電動車走了。大約過了十分鐘左右,罵人的那名女子又回到了其賣西瓜的攤這里,沖其父子二人又是一頓罵,其對這名女子說:“你要的西瓜我給你搬上電動車了吧,你還罵人干什么?”這時從東邊過來兩名陌生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沖著其頭部就打了一拳,然后這兩名男子對其就是一頓打,其拿起支撐車的撬棍就掄開了,當時是否打到人記不清了。一名男子奪其鐵棍時,其扔下鐵棍就跑了。
6、樂陵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檢驗報告證實,趙某強頂枕部頭皮裂傷屬輕傷二級。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現(xiàn)場勘驗筆錄、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2)辨認筆錄證實,趙某強對范某林的辨認情況。
另外,被告人向法庭提供和解協(xié)議書,證實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損失二萬六千元人民幣,并取得諒解。公訴機關(guān)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二級,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害人對本案引發(fā)有過錯,被告人投案自首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從輕處罰。經(jīng)委托司法行政機關(guān)進行社會調(diào)查評估,被告人符合緩刑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范某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興明
人民陪審員 楊占忠
人民陪審員 許世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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